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正常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不达标的分三档按30%、50%、100%比例退还供热费;如遇异常低温,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7月7日,记者从省燃气热力办公室获悉,日前《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记者观察发现,除了提高供热达标温度的数值外,用热“困难家庭补贴”和“看天供热”也首次被写入供热条例中。
室温标准向青岛看齐,18℃达标
《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是供热企业向用户供热,用户支付供热费的依据。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供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除不可抗力外,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供热费。
记者发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对全省居民最大的利好,便是提高了室内达标温度的数值,从16℃提高到18℃。《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到:正常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早在2007年,本市便公布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当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便将室温达标标准从16℃提高至18℃。相比与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本市室温提高标准的时间早了6年。
在《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中,也针对退费档次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按面积收取采暖供热费的,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50% ;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0%。按用热量收取采暖供热费的,用户室内最高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记者仔细对比后发现,在退费的分档问题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与《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有所差别。像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这一档,《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要求退还热费的20%;但《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要求退还30%,在退费比例上更高一些。
“看天供热”首次被写入条例
近两年的供热季,青岛市把“看天供热”当成了常态化做法。而《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的一大亮点,便是将“看天供热”公开写入了官方起草的条例中。其明确提到: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日期。如遇异常低温,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
在用热价格方面,《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热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采暖热价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面积核算热价的30%。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对于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供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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