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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条例:供暖前30天报停免报停费

来源:齐鲁网 作者:齐鲁网 2014-09-01 11:58:43
     《山东省供热条例》 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调整了基本热价比例。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报道,各地制定的取暖费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基本热价不得超过房屋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各地确定。用户在采暖供热期开始30天前提出并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不用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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