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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体制改革难现“实实在在”进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秀强 2013-01-30 09: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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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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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阶梯电价改革、成品油四升四降(累计上涨250元/吨)、重点电煤价格并轨、页岩气招标出让、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扩大,几乎组成2012年能源领域体制和价格改革的全部。

 
  2012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提出“三稳三进”工作目标。“三稳”,确保能源生产总量稳定增长,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稳定的能源保障,确保能源市场供求和价格基本稳定。
 
  “三进”,是指在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在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在推进能源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
 
  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除电煤市场化改革之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未出台、电力体制和电价改革缓慢、成品油定价机制新方案未下发、天然气“两广”试点方案未推向全国、煤层气和煤矿矿权重叠待协调、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仍在征求意见。
 
  显然,能源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国家改革目标、“实实在在”进展要求并不相符。
 
  电力、油气、新能源新体制缺席
 
  2013年能源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新的“三稳三进”工作要求,“三进”表现为:在提高能源效率和效益上有新进展、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结构调整上有新进展、在科技创新和深化改革上有新进展。
 
  在深化改革领域,2012年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另有一些改革任务并没有落地。
 
  2012年3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改革、成品油市场化改革、天然气价格改革为2012年的改革重点。
 
  根据发改委的安排,2012年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促进形成分布式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新机制,制定出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理顺煤电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
 
  同时,深化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择机推出改革方案;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在任务落实上,除电监会在深圳、苏州试点输配电财务独立核算外,作为电改重要环节的输配分开没有更多进展;在分布式电网上网方面,国家电网公司出台《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电网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光伏启动内需创造好的市场环境。但以风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仍然面临着上网难的困境。
 
  此外,事关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办法》仍在征求意见。2011年底,国家能源局官员曾透露,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配额管理办法有望于2012年初实施。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思路是,以立法为基础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强制要求电网公司承担购电义务,强制要求电力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
 
  在油气领域,现行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2009年5月8实施,运行将近4年时间。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调价幅度偏高、涨快跌慢、投机等问题,但修订后的方案仍未面世。天然气价格“市场净回值”法在广东、广西试点一年之后,也未在全国推开。
 
  能源总量控制等新政难出
 
  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制是“十二五”及以后国家能源新政,也是一项重大战略选择。
 
  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抓紧制定出台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加快理顺能源价格体系”。但至今总体方案和分解方案尚未最终敲定,已有湖南、浙江、河南等地先行制定总量控制方案。
 
  按照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分别控制在40亿吨标准煤和6.15万亿千瓦时左右,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但从目前的能源消费形势看,控制40亿吨标煤难度相当大。2011年,能源消费总量34.8亿吨标煤,增加2.3亿吨标煤,2012年预计36亿吨标煤左右。这意味着在剩下的三年,能源消费增量只有4亿吨标煤,每年平均增量只能控制在1.3亿吨标煤。
 
  显然,在当前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没有根本转变的前提下,难度较大。此外,在能源“十二五”规划中,消费总量、用电量仅是“预期性”指标,只是一种导向性、指导性的目标,缺少约束性。
 
  在规划落实上,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已经下发“十二五”能源科技、煤层气、煤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页岩气等专项规划。
 
  但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电网规划三大重要规划尚未发布。
 
  在引导民资进入能源领域方面,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会分别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上述意见提出,“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加强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缺少实际可行的执行方案,民资进入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玻璃门”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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