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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废标案争论焦点

来源:未知 作者:思语 2009-11-17 18:28:21

评审程序是否合法

     2日庭审的最大争议就是程序是否合法。格力认为,第一次评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集中采购所依据的第二次评审后来已经被市财政局所否认。

     此外,第三次评审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中标结果对外发布后,绝密的投标文件被公开,不可能继续维持在公平合法的状态下进行。

     广州市财政局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带有星号的条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如不满足则投标行为是无效投标,广州格力的投标文件刚好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招标是否公开透明

     格力认为,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对评审结果非常重要。他们与此有无利益关系?需不需要回避?由于专家名单没有公布,他们无从得知。广州市财政局回应说,评审专家全部是电脑随机抽取。

     格力还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格力的报价达400多万元,完全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不符合法律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对于这些质疑,广州市财政局未予正面回应。

哪次评审有效?

     11月2日下午,天河区人民法院六号庭开庭审理该案,作为被告的广州市财政局先做陈述。三轮正式辩论后,双方还就胶着问题继续进行了补充。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第一争论的焦点就是评标委员会进行的三次评审中,哪一次才是合法有效的?格力认为,在对招标单位公布的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后,再次进行的两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结果也应无效,因为在第一次专家评审委员会解散后,成员信息已经披露,再组评委会其公正性、合法性有限。

     原告格力的代理律师谷辽海认为,截至目前,对于第一次的评审没有任何依据推翻,“而第三次评审,简直就是专门针对格力的,并没有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

     而广州市财政局则认为,后两次专家评审的过程是该局进行行政监管行为所需的,而非评标过程,组建评委会及评审的程序合法。

     格力称,广州市财政局已经对番禺区第二次的专家评审结果予以否定,格力的投标候选身份仍应得到承认,但最终的行政复议结果仍旧将格力拒之门外,这是财政局自相矛盾。市财政局反驳道,首次专家评审的结果未得到确认,格力并未正式成为中标单位,财政局在实行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了第一次中标结果不合规定的问题,理应作出纠正,行为符合程序,也合法。

为何出价高400万仍能中标?

     这原本是一宗简单的政府采购,通过专家评审以1707.2997万元报价成为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格力空调,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却意外地遭到了采购人番禺中心医院的拒绝。在随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班专家人马的“复审”中,专家们却选择了报价最高、高出格力报价达400多万元的供应商广东石化,并且得到了采购人番禺中心医院的确认。

     格力方面坚持认为,第一次评审后,自己以投标报价1707万元被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中标结果却是报价高出自己400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至今,相关方面也没有给出高400万元的依据”,谷辽海指出,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就应遵循法律明确要求的诸多义务性和强制性的规范,需从透明、廉洁和节省等角度去衡量谁中标更合理。

     “第一次评审采用的综合评分等方法从产品性能、价格等各方面已经确定了格力具有投标资格。但其后的两次专家评审结果又指出格力不符合’星号’的某些标准,招标方评审的标准随意,不透明。”谷说。

     广州市财政局则间接回应称,应标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受的约束相差并不大。

集中采购该由谁来监管?

     而辩论的另一焦点,则在于集中采购该由谁来监管?格力认为,集中采购应由市财政局监管,被告则强调应由区财政局来监管。

     广州市财政局同时表示,广州财政局只是维持了番禺财政局的裁决,履行了合法的监督职能,不应作为被告。“在两次评审过程中,广州市财政局作为监管机构,保持着中立的态度,撤销格力的投标资格是为防止和纠正监管单位所做的不合理决定,合法实行了监管的职责”。财政局方律师宋国宝称,格力援引的发条和事实有误,财政局不该作为被告。

     谷辽海则说,之所以把广州财政局作为被告,是因为从行政规章的前述内容可知,格力公司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出投诉的,“同级”财政部门是广州市财政局;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故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应当将投诉案件移送给广州市财政局处理,而不能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越权进行监管;广州财政局明知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却没有依法行政,广州市财政局是案件的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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