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作者:佚名 2013-05-03 09:31:39
昨日,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即日起至5月16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建筑节能信息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草案》要求将建筑节能信息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买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并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设单位也应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复核审查辖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情况,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保障房学生公寓要用绿色建筑技术
《草案》提出,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公益性)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等,应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具备太阳能光热、光伏应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热或光伏系统,与建筑同时规划、设计、施工、使用。鼓励发展热泵系统(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等)替代常规能源,民用建筑项目在集中供热制冷系统中应用热泵系统的,市级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能源审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对建成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公益)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即日起至5月16日,您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查看《草案》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邮件至xafzbfgc@163.com;发信件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或发传真至029-86788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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