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
来源:中华新能源 作者:张志勤 2011-07-20 14:09:19
2010年政府加大力度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相继出台了五部全国适用的财政资金管理政策。那么,究竟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数额是多少,申请流程又如何呢,本文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疏理的基础上,就节能服务公司关心的上述问题对相关政策加以解读,希望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有所帮助。
一、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依据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直接依据主要以下五份文件,为便于查阅原文,简要说明如下:
1、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2、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3、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
4、2010年10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5、2010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以下简称《第二批备案通知》。)
二、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主体——谁有资格申请?
欲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二是申请的程序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此次公告包括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461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等信息。2011年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2011年第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因此尚未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根据要求,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受理部门——向谁提出申请?
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受理部门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政策出台地方具体申报要求,明确具体受理部门,例如浙江省要求由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厦门市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具体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申请。
四、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求——什么项目可以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此次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仅支持的是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其他类型的项目暂时尚未纳入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还涉及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项目时间要求
根据《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二)项目范围要求
哪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在《补充通知》中对具体项目进行了细化。此处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因此节能服务公司要特别注意所实施的项目是否在不予支持的范围内。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明确不予以支持项目包括: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8、热电联产类项目。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上述11类不予支持的项目中,部分并不是节能项目,比如第一类新建、异地迁建项目、第三类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项目、第四类违规项目。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项目国家有其他明确的财政奖励标准,也属于不予支持的范围。
(三)项目条件要求
除满足项目时间、范围的要求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五、财政奖励标准——奖励多少钱?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即节能服务公司每节省相当于1吨标准煤的能源,将至少获得300元的财政奖励。各省的奖励标准将陆续出台,具体项目需根据结合所在省的奖励政策计算可取得的奖励资金金额。
需值注意的是,奖励资金以节能量是以吨标准煤作为计算单位。有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能对“标准煤”这个概念比较陌生,在此稍做解释。标准煤是将不同品种、不同含热量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含热量折合成一种标准含量的统一计算单位的能源。因能源的种类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为了求出不同的热值、不同计量单位的能源总量,必须进行综合计算。由于各种能源都具有含能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转化为热,所以各种能源所含的热量作为核算的统一单位。即凡能产生29.27MJ的热量(低位)的任何数量的燃料折合为1kg标准煤。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附表中,列明了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其中电力(当量)折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热力(当量)折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节能服务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参考上述内容,估算出具体的奖励金额。
六、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程序——怎么申请?
申请奖励资金大致分为五个步骤。首先,节能服务公司应进行自我审查,针对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对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其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第三,通过审核备案的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在该项目完工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的申请格式及材料需根据各地方的要求确定)。第四,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以及项目合同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奖励资的申请流程,请参见附图。
关于备案事宜,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专门就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备案发布了《备案通知》,要求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综合上述内容,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既要满足申请主体的要求,具体实施的项目也要满足项目要求。实体的要求满足后,还要考虑程序上的要求,了解申请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资金申报的主管部门及申报文件的详细要求,避免因程序问题延误资金申报事宜。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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