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讯(记者刘伟 孙佳薇)6月8日下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继续审议。供热计量、对供热企业加大监管等相关问题成为热议的主要焦点。 李华菊委员认为,按供热计量收费是好事,但真正实施确实很复杂,这个问题在立法中规定后是否具有可行性,应该再深入研究。段明山委员说,供热计量和室内装置的强制制定是很有必要的,现在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安装,要是不搞强制制定,把质量参差不齐的东西都安装上去,会有问题。王宇光委员认为,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写在条例上,与市场经济要求和市场竞争原则不符,建设单位可在供热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型号中选购。 目前,在黑龙江省分散的小锅炉数量占50%,存在问题比较突出,条例中进一步规范企业,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王宇光委员说,“供热条例是调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这几个方面的关系。条例中应该把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的职责表述清楚,不能含糊其辞。”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的2015年前取消分散锅炉供热,很多委员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还有较大难度。组成人员提出,可以集中供热方式优先发展,然后逐步取消锅炉供热,并按照城市规划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率。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建议暂不提高18℃的最低温度标准,审议中,一些组成人员仍然表达了自己“提温”的希望和理由。郭长军委员说,人们在温度舒适的环境中才能提高幸福指数,应该站在发展的角度去立法,建议设定更加适合人居的温度为宜。李华菊委员说,供热是黑龙江省最大的民生,如果有可能、有条件的话,最好能提高供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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