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 » 正文

商住楼空调货不对板引发官司

来源:三峡热线 作者:admin 2006-06-12 09:24:40

        针对商住楼中央空调出现“货不对板”及其不制冷等质量问题,广西南宁市1220多名业主联名将该商住楼开发商告上法庭,并提出了1400多万元的巨额索赔请求。两年后,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今年4月14日,原告上诉至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把涉嫌严重违法的开发商再次推上法庭,并对一审法院及其判决提出多处错漏质疑…… 
 
  
千余业主联合维权

  陈德海、梁能新等业主购买了南宁昊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壮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宁市新和平商住楼第一期工程(下称新商场)的商铺,并于2001年9月26日正式入住。

  但业主们很快发现新商场的中央空调系统制冷有问题,商场局部甚至出现了28℃~32℃的高温,而且该制冷问题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003年7月24日业主们又发现,南宁市城建档案馆提供的《新和平商住楼竣工图》所载明的中央空调是3台约克牌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与商场现有的中央空调系统在机组台数、品牌、型号、功率等方面不相符。而且新商场安装了不匹配的供电系统,造成了业主巨额的电费损失———月均耗电量高达11.268元/平方米,是毗邻商场月均耗电量的4.768倍。昊壮公司还将商场共有财产及相关附属设施出租,牟取不当利益。

  2003年9月26日,新商场1220多名业主联名将昊壮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高达1485.59万元的索赔等诉讼请求。包括:一、被告立即把新商场安装的阿尔西牌空调系统更换回竣工图载明的约克牌中央空调系统,或折款10269320.90元赔偿给业主;二、被告立即在新商场安装与中央空调相匹配的供电系统或折款536573.78元赔偿业主;三、被告赔偿业主270万元(截至2003年9月为止)的电费损失;四、被告将新商场共有部分财产交付给相应业主;五、被告将其非法出租的新商场共有财产所得收益135万元退还给相应的业主。

  2003年10月3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 

  
两份竣工图现身法庭

  2005年12月2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附件“商场装修标准”中,没有约定配备哪种品牌的中央空调,因此被告实际配备的两台阿尔西牌中央空调不构成违约。原告所提供的空调系统图纸,是原初步设计,但没有执行的施工设计图。而实际被执行竣工的图纸,由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设计,广西建筑综合工程公司施工竣工。新商场实际的竣工图全部移送到市城建档案馆,原告出示的那一套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图纸是无效的,是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的疏忽,在该设计图上盖上了图章”所致。

  原告则反驳称,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给法院的竣工图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标明了施工单位、竣工图编制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竣工验收的必备要素。而被告所提供的“竣工图”复印时间比原告的复印时间晚了5个月,其竣工图上没有载明上述必备要素。此外,被告提供的“竣工图”设计单位是“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却与被告提供的《<关于变更空调系统设计单位的请求>的函复》时间“2003年9月22日”不符。因此,业主们认为被告提供的“竣工图”是“李鬼”。

  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的说法。今年3月3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原告败诉。

判决书存在错漏之处

  今年4月14日,原告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业主们诉说,一审判决书存在多处错误。一是多处将原告错写成被告。如该判决书的第24页第5行“原告开发的新和平商住楼……”、第24页的第15行“原告与南宁市工商局于……”以及第27页第5行“原告已将位于人民中路5栋新和平商住楼地下商场一层出售给许志发……”中的“ 原告”应为“被告”。二是指代不清。例如,第27页“原告已将位于人民中路5栋新和平商住楼地下商场一层……由答辩人出售给许志发等3人所有”这一句,看不懂究竟是谁卖地下商场。三是数据差错。涉案的3套约克牌中央空调系统的造价评估价为“890多万元”,但到了判决书第25页,该评估价变成了“8500多万元”。

  今年4月28日,该案审判长罗斌很不情愿地告诉记者:“这个判决书中确实存在一些错漏”。

  业主们还称,该案件一审时间长达 两年零5个月,原告在一审程序中依法递交了26份证据,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把这26份证据写进判决书里。相反,被告提出的部分涉案“证据”未在法庭出示,也没有在法庭上公开质证。 

  
开发商涉嫌违法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案至少存在以下疑点:一是新商场现有的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安装是否合法?二是现有的中央空调系统究竟什么时候通过,由谁进行的竣工验收?三是现有的中央空调系统究竟能否满足原设计的制冷要求?

  被告一审时出示了两份证据材料:一是被告向南宁市建筑设计院提出的《关于更改空调系统设计单位的请求》,申请时间是“1999年8月20日”;二是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关于变更空调系统设计单位的请求>的函复》,同意被告“另行委托广西建筑综合设计院对新和平商住楼的空调系统重新设计”,函复同意时间是“2003年9月22日”。

  今年5月8日,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原设计总负责人周光亮和该院谢总建筑师对记者表示,该院对上述《函复》一事,并不知情。

  “即使是函复过,这时间也对不上号。”周副院长说,《函复》落款时间是“2003年9月22日”,此时新商场中央空调系统已安装运行两年了。

  广西建筑设计综合研究院设计负责人刘毅则表示,新商场中央空调系统的变更设计图确系该院设计,但准确的设计时间及竣工验收时间记不清了,档案也找不到了。

  设计专业人士指出,根据我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更改原设计图纸时,必须依法事先征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方可修改或另行设计安装;未经书面同意的修改或安装行为均属违法。

  究竟是按照谁的图纸,什么时候安装的?被告陷入“两难”。如果按原设计图纸安装验收,安装的就应该是3台约克牌中央空调,而非两台阿尔西牌中央空调;如果按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新的设计图纸安装,新商场的中央空调系统就只能在2001年9月22日之后安装运行。因为,被告一审提供的《<关于变更空调系统设计单位的请求>的函复》时间显示为“2003年9月22日”。但实际上2001年9月22日业主入住时,新商场的中央空调系统已经在运行了。

业主们反映,一审判决书上写明“新和平商住楼电气部分的安装于2001年7月19日经建设单位等竣工验收时被评为优良工程”,但本案中中央空调系统并非在“电气部分”之列,一审没有对空调系统何时竣工、谁来验收等问题载明。

  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记者曾3次前往被告公司采访,均遇“领导不在”而落空。随后向被告发去了“新闻采访函”,要求被告对“空调系统图纸由谁何时设计?何时进行竣工验收?”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复。今年5月10日,被告在回复函中以“案件目前正处在二审诉讼阶段,公司在诉讼期间不便发表意见”为由,再次拒绝采访。这期间,被告一部门负责人透露说,新商场的中央空调系统“确实存在没有完善设计变更手续的欠缺问题”。

  据了解,原设计图载明新商场应设计安装3台约克牌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制冷功率227.2瓦/平方米。而新商场实际安装的两台阿尔西牌螺杆式冷水机组,制冷功率只有158.3瓦/平方米。

  按法定时间,此案应于7月14日前审结,本报将继续关注庭审结果。

免责声明:
1.本网站部分文章内容、图片或视频来源于网络、作者投稿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如涉版权、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22-84220470,电子邮件:help@51hvac.com);
2.本网站对转载、分享内容、特约发布、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3.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本网站的文章欢迎任何形式的传播和转载,转载请取得授权、注明出处、保持作品完整;
4.本网站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互联网变化及自身业务的发展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声明。
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暖通空调在线公众微信:ehvacr
每日行业微信日报,订阅有礼了!
责编:admin
新闻投稿:news@51hvac.com
高端访谈更多>>
  • 许鹏教授:抗击COVID-19ASHRAE与REHVA对策之对比及借鉴
  • 张泉:数据中心节能方向及相关技术研究的进展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