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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登记制度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2016-09-02 09:44:50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这项改革把有关的“证”整合起来,逐步解决审批管理中的问题,为企业松绑、为社会减负,打通企业办事的“最先一公里”,成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服务的重要途径。从今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改革的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下一步将从哪些方面发力,确保改革措施按期顺利落地?日前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召开的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改革任务进行了梳理部署,小编在此为读者予以整理。

        “五证合一”全面实施进入倒计时

        聚集合力协同推进

        “五证合一”改革涉及部门众多,加强协同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发言,结合各自职能工作,对本系统、本部门相关任务进行安排部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意义,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五部门联合通知的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当地工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顺利实施,为改革奠定基础。二是加快建立完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创造条件。三是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为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以来,降低了企业商事准入成本有效带动了创业创新,为保障就业形势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推行“五证合一”改革,必将进一步降低企业履行社会义务的制度性成本,有利于保持群众创业创新的良好势头,促进就业形势稳定,有利于加快构建更加便民快捷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精确性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统筹做好“五证合一”的社保登记各项工作,认真梳理改革所涉及的法规政策、业务流程、技术支持等问题,实现便民快捷服务与依法合规经办的有机统一,实现简化准入与强化跟踪管理的有机统一,实现信息共享与高效应用的有机统一。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构建好部门联动、机构联动、系统联动机制,形成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

        国家统计局:

        统计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如期顺利实施。国家统计局及时制定印发了统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级统计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配合推动相关统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清理,抓紧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建设,及时改造升级统计信息系统。国家统计局将于9月底之前完成在省级统计局的交换中心及电子文件柜综合管理系统部署,满足工商部门单位信息的接收存储管理,确保“五证合一”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在此基础上,年底之前开发完成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满足工商登记信息比对处理的基本需求。明年上半年根据需求继续完善系统功能,拟于明年3季度建成部门单位信息数据库,满足“五证合一”及未来法人库的数据管理需求。

        国务院法制办: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认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调整补充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在制度建设工作上落实改革要求,巩固改革成果,确保这项登记制度改革在法制轨道上顺利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法律工作机构要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梳理本部门本行业有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统计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摸清底数,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法律工作机构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工商等部门抓紧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确保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从中央到地方上下联动,实现“全国一盘棋”。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满足改革新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改革精神研究归纳提炼新的工作模式、管理方式、服务流程及业务形式,将具体工作措施依照法定程序上升到制度层面。国务院法制办将按照有关要求,会同工商总局抓紧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审查修改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为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群策群力探索实践

        当前,全国各地正积极推进“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

        从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情况看,全国多个地方已经在前期开展了“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包括天津、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四川、贵州等18个省区市,最大程度减少了办照手续,压缩了办照时间,激发了创业活力,形成了宝贵的试点经验。其中,浙江省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共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82.7万件,其中新设立企业25.7万户。还有多个省区市即将在全域或部分地市县开展“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从登记模式上看,多数试点地区的登记模式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纳入了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了“五证合一”。一些地区实行了“多证合一”改革,如广东省江门市发出了“九证合一”营业执照。还有部分试点地区的“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纳入了其他证照,如吉林省全省和广东省深圳市、顺德市纳入了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福建平潭自贸区对外资企业登记实行“五证合一”,纳入外资批准企业证书和公章刻制备案证明。北京、河北、辽宁、四川、陕西等地实施“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纳入了统计登记证。黑龙江省实施了纳入社保登记证的“四证合一”登记制度。下一步,各地将继续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服务,加强协同,努力推动改革各项举措落地。

        做好衔接强化协同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认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理解改革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紧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法制等部门密切配合,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确保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具体工作任务梳理如下:

        在工作衔接方面

        做好改革后的登记注册工作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五部门联合通知精神,按照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统一登记流程、统一文书格式的要求,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受理”的工作模式,做好企业登记工作。

        做好信息共享和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共享回传的信息,要做好接收、获取、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推进信息有效融合使用。

        明确各部门间信息数据项的含义和采集要求,做好与工商登记实际工作的衔接和结合。

        健全信息平台数据监控和联动纠错机制,确保数据共享的实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按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升级改造信息化系统,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共享信息。

        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相结合,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在部门协同方面

        积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改革措施,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新老代码并存的管理工作,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部门各行业的广泛认可和使用,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手续,真正为企业减负。

        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要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适应登记模式的变化,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

        通过共享平台及时传递、有效运用数据信息,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应用信息的积极性。

        积极协助发改、人社、统计等部门,依托已有的设施资源,以省(区、市)为单位继续完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

        积极推进相关规章制度的立改废

        配合法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和各应用部门,尽快做好相关法规、文件的审查、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废止的尽快废止。

        小结:

        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部门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精心谋划,全力推进,进一步扩大商事制度改革成果,营造更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小提示:“五证合一”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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