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人口3800万,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0%。其气候介于东欧大陆性气候于西欧海洋性气候之间,属于过渡性温带气候。最冷月平均气温为-1—-5摄氏度,最热月平均气温17—19摄氏度,年平均气温6—9摄氏度。
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有1140万套住房,其中城市760万套,76.6%采用集中供热,农村380万套住房,4.7%采用集中供热。在大城市,区域供热的热源为热电联产。热电联产的供热厂建在热用户密集区,它以低消耗高效率向用户保证供热,而供热锅炉在供热网中仅在热负荷超载时起到支持作用,在小城市,则设规模不等的锅炉房。住宅采暖以双管系统为主,只有少部分采用前苏联单管系统。
90年代经济转型之前,波兰的建筑节能工作远落后于西方。房屋建筑为混凝土砌块,热耗失大,采暖及生活热水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左右。供热采暖按建筑面积收费,对住户而言采暖收费夜校少,其差额由国家的差距,波兰政府明确提出建筑热工与供热现代化方案。不仅对不少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而且对供热系统的热源、热网和热用户也同时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网的改造,包括应用高效保温管道、水力平衡及温度补偿设备;对热用户的改造,包括对室内采暖系统加装计量仪表及室温调控设备,与此同时,还对分散锅炉房进行技术改造,与集中供热管网相联接,并从燃煤改为燃气。例如,华沙供热公司拥有5个热电站和91个锅炉房,热网总厂度1490km,负责向1.8万栋建筑物采暖,供热总量达4.45乘以107GJ。从90年代开始进行现代化改造,1992-1998年间共安装差压控制器6700个,温度补偿器5500多块,改造规模十分宏大。
在波兰,热源、热网以及换热站的改造由热力公司负责。对建筑物及室内采暖系统改造,主要的方法是加装散热器恒温阀使其适合计量收费。建筑节能改造效益十分明显。改造前供热量的80%-85%用于采暖,15%-20%用于生活热水;改造后用于采暖的热量低于65%,用于生活热水的热量高于35%。改造前人均收入的25%用于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煤气、水电、采暖、热水、垃圾清扫及房租等),其中采暖、热水费用降低至所交费用的70%;节能改造后,采暖和热水费用降低至所交费用的47%。其中对建筑物及室内采暖系统进行了改造。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加装散热器恒温阀使其适合计量收费。 在1992年热计量公司开始进入波兰,随后,在1995年开始大量引进热量分配表。采暖系统依用户用热量来计量热费的改造工作进展速度,到1998年城市建筑中已由40%装有总热量表,15%的用户安装有恒温阀,13%的建筑装有热量分配表,10%的既有建筑进行了节能改造。采暖收费模式从按建筑面积收费变为按热量收费;对建筑物装有总热量表但未按户用热表的用户,按该用户建筑面积分摊热费。各热用户应缴热费由专门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计算,服务公司的劳动报酬由热力公司提供。1999年1月波兰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热加进行协调。各热热价是根据上年供热(包括产热及分配)的实际成本确定。对于不同城市,供热成本不同热价也有所不用。其中华沙由于供热成本较低,热价也较为便宜。随着建筑节能的日益健全,采暖计量收费经验的积累,改造工作日见成效。
按照政府的安排,在建筑物中安装热表的工作在2001年全部实现。 由住房部(波兰政府改革后,住房部由国家内务行政部取消)规定,从1995年4月开始要求在新建筑和实施现代化改造的建筑中对于热采用分户计量。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所有新建祝贺实施现代化改造的建筑中,均需安装冷热水表,并实施热计量,要求将用热量按实际情况分摊到户。 自1999年1月1日开始引入热量的市场价,政府不再补贴热费,热量的价格取决于它的生产和输配成本。这样一来,各城市热力公司的热量价格是有差异的。差异来自热的生产、输配效率不同。
1999年3月经济部规定:到1999年9月30日,所有的热交换站必须安装独立的热量表,与上一级热交换站分开,独立计量供热于生活用热水量。到2002年,所有的新建筑和现有建筑都必须配备热表,计量用热和生活用热水。热费按实际用量收取。 长期以来,波兰集中供热是按照住宅的平米数收取热费的,生活用热水是按每户人口数收取的,到1997年底,热量由财政部定价,但所定的价格只是一个大概数字,用户之间没有差异。
安装热表之后,就需要按照实际用热付费。到1999年底,所有住户都将按实际用热付费。付费包括两部分:(1)固定费用:用兆瓦(MW)作为单位进行计算,包括供热公共分摊部分等。(2)可变费用:按照实际用热缴付,通过热表读取,使用吉焦(GJ)作为单位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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