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2010-08-05 09:51:20
专题
暖通空调在线编辑本次“供热计量改革”专题时,感觉到这个关系到家家户户利益的改革话题还真得“老生常谈”下去..
京政管发〔2008〕270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推动我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现将《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供热节能减排工作,规范我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管理,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供热单位依托市供热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共同参与节能改造,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供热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系统,是指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05-2006)实施之前设计建设的,为居住建筑或同时为居住、公共建筑供热的区域锅炉供热系统。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带有居民住宅的区域供热系统,且供热锅炉房为市属、区县属或其他为社会供热的地方单位,拟申请财政资金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项目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锅炉房权属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主体应当具有锅炉房权属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项目主体应当根据供热系统设备、设施实际情况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能耗计量装置改造以及相关供热节能培训。具体内容与技术措施如下:
(一)节能技术改造。根据供热系统能效检测情况,采取以下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气候补偿技术、烟气冷凝热回收技术、水泵风机变频(调速)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技术、公共建筑分区分时控制技术、供热系统集中自动控制技术等。
(二)计量装置改造。在热源、热力站安装能源消耗计量和热计量装置,在楼口(系统引入口)安装热计量装置,形成完整的能源计量监测体系。
(三)节能技术培训。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单位要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节能技术培训,掌握供热系统的节能调控技术,达到降低能耗的目标。
第七条 项目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项目申报手续:
(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踏勘设计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一并报送至改造项目所属的区县市政管委供热办。其中,《项目申报表》可到区县市政管委供热办(以下简称“区县供热办”)领取,也可登录市市政管委网站www.bjmac.gov.cn或北京供热网www.bjgr.cn下载。《改造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准备实施节能改造的供热系统的能效现状、改造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选型、改造的节能效果预测分析、实施工作方案、资金预算等。《改造方案》可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完成,也可在市供热协会遴选的供热节能技术咨询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供热节能技术咨询机构完成,具体名录可登录北京供热网www.bjgr.cn查询。
(二)区县供热办依据供热数据库对申报单位资格、锅炉房代码、供热面积等《项目申报表》有关信息进行核准,核准无误,签署意见后与《改造方案》一并报送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填写内容与数据库数据不一致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作出说明,对需要更新原数据库数据的,区县供热办应在签署意见时作特别说明,并同时书面上报市市政管委供热办(以下简称“市供热办”)。
(三)节能中心对区县供热办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并委托选聘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对《改造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技术沟通,出具评估意见,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改造方案》需要修改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尽快修改,重新补报,直到《改造方案》确定后,视为完成申报程序,节能中心相应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和《改造方案》备案工作,并将各区县的项目汇总按时报送市供热办。
2003年9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施完成改造,并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填写《项目申报表》并申报。其他准备实施改造的项目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原系统能耗检测、改造方案制定等工作并进行项目申报。区县供热办和节能中心应分别于每年4月10日和5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审核、技术评估和统计汇总工作,逐级上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实施供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规,确保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节能效果。
项目改造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委托市市政管委按照有关规定遴选的第三方供热节能量检测机构在采暖期内进行能耗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竣工资料的收集与存档,并向权属单位或供热运行单位提供;同时委托第三方供热节能量检测机构在采暖期内进行改造后能耗检测,并出具节能量检测报告。
项目完成改造和节能量检测工作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在市财政认定的第三方财务决算审核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和委托审核机构进行项目改造投资财务决算的审核,出具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改造项目后,应做好改造项目总结和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前期准备工作,汇总编制《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总体验收报告》,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项目改造自我评价报告。
(三)第三方供热节能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第三方财务决算审核机构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决算审计报告及费用支出凭证材料(复印件)。
(五)《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
(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方案(含设计方案)》。
(七)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图纸。
(八)单位能源计量和供热统计情况报告。
第十条 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由供热锅炉房权属单位或授权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本市行政区域内带有居民住宅的区域供热系统,且供热锅炉房为市属、区县属或其他为社会供热的地方单位,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一次性财政奖励资金,其奖励资金申报、标准、额度及发放办法等按照《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市、区县行政机关和与市、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事业单位的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向所在区县供热办申报,经市节能中心和区县供热办确认后,按照部门预算程序申请改造资金。
因资金困难难于实施改造的,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监督,并会同市市政管委组织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和项目经济效益进行审计与效果评估。
项目实施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造工程资料归档和项目自检工作。做到项目合规、效果明显、资料齐全、账目清楚。
第十二条 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工作由市市政管委负责,并由下属北京锅炉供暖节能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县市政管委组织项目实施。
(一)市市政管委负责制定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总体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安排各区县的年度改造计划。
(二)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
1.负责按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总体方案及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改造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市市政管委申报。
2.组织选聘技术服务机构,依托其审核并确认项目申报单位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和项目投资,对改造项目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定。
3.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督促组织各区县落实改造计划并进行项目检查。定期汇总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市政管委,抄送市财政局。
4.指导各区县开展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工作,参与区县节能改造工程及项目验收、审核工作。
5.具体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和审核机构。
(三)区县市政管委。
1.负责本辖区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组织发动、申报审核、项目验收审核和工作协调工作。
2.按要求上报本区县改造实施计划,审核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
3.督促供热单位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保证本辖区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4.监督节能改造项目的施工、验收与节能量审核。
(四)北京市供热协会。
负责技术改造提供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咨询机构和合同能源管理单位目录,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项目相关情况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节能改造方案,合理选用节能技术与设备,严格改造工程预算,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不得以节能技术改造影响正常供热和采暖质量。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检测、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检测数据。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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