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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法”出炉 企业如何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来源:暖通空调在线 作者:刘佩雯 2017-08-30 1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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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十部委联合北京市、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到,受2017 年 1、2 月份重污染天气影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上半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增长 5.4%,是 2013 年以来首次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为此环保部等有关单位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好“蓝天保卫战”。
即将到来的秋冬季即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要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其中,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等地PM2.5平均浓度要同比下降25%。
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6省市23日公开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17年是“大气十条” 第一阶段的收官之年。除上述目标外,方案还要求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
环保大事
1.京津冀PM2.5四年下降27% “大气十条”考核有望整体过关。近日,北京大学统计科学中心和光华管理学院共同发布了《京津冀2013-2016年区域污染状况评估》。报告指出,过去四年,京津冀地区的PM2.5浓度总体有显著降低,13个城市的年平均浓度从2013年的100.1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16年的72.5微克/立方米,降幅超过27%。得益于京津冀过去四年控制煤炭消耗总量、提高煤炭燃烧效率的措施,排放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排放标准的提高,二氧化硫浓度显著下降,2016年平均浓度为10.3微克/立方米。2017年是大气十条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年。课题组认为,只要2017年的颗粒物浓度比2016年没有大的反弹,京津冀地区应该可以完成“国十条”所设下降25%的目标。
2.北京市“打散治污”专项执法行动正式“打响第一枪”。8月14日,由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食药旅总队、通州区环保局、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组成的5个执法小组,对通州区污染排放浓度相对较高的三个热点网格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首日查处7家违法企业共计10个环境违法问题,并对2家单位进行了现场查封。全市“打散治污”专项执法行动正式“打响第一枪”。
3.环保部通报7月和1-7月全国空气质量状况。8月16日,环保部通报,京津冀地区13个城市7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0.4%,同比下降4.9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8%;PM10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7%。1-7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0.6%,同比下降6.8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1.3%;PM10浓度为12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0.0%。北京市7月优良天数比例为41.9%,同比上升6.4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4.6%;PM10浓度为71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1-7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3.3%,同比下降4.0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PM10浓度为9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3.6%。
4.大兴151个村今冬告别煤烟。大兴151个村今年都将完成煤改电、煤改气,全面推进全区“无煤化”。目前,大兴“煤改电”工程涉及75个村,其中72个村已完成“煤改电”外线工程,计划9月底全部完工;76个村“煤改气”外网工程已全部进场施工,村内管线开工率达到90%,气源线施工进度达到50%。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新规定及对企业的影响
1. 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下列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 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事业单位;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 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被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关闭。另外,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 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指标控制
企业不仅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还需要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规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应事先确定拟建项目所在地是否属于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若属于,则企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很可能无法获得审批。
3.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将受到更严的环境执法监管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将企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三个考虑因素之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将受到更严的环境执法监管,包括应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等。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将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还将被责令停产整治。另外,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的自动监测数据若显示存在多次超标的,可能被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4. 排污监测手段多元化
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5]。以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为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可使用遥感监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除了将面临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还将面临被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风险。
5.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境信息须公开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及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依法公开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召回制度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8]发现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或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应当召回。
未召回的,将被国家质检总局、环保部责令召回,另外,根据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情况来看,未召回的企业还可能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7. 特定企业、行业污染防治新要求
(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
(3)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应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4)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5) 垃圾填埋厂运营单位应安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采取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7)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单位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
企业应何去何从?
1. 关注国家、地方出台的有关排污许可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暂未出台排污许可行政法规,但是江苏、福建、广东、四川等部分省份已出台专门关于排污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若排污企业所在的省份规定排污企业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则应按规定办理;在未出台专门关于排污许可的省份,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咨询,是否需要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2. 关注新建项目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情况
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关注环保部发布的各省份落实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信息,核查拟建设项目所在地是否属于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
3.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法律风险调查与评估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法律风险调查与评估,包括对使用的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原始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或全面调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应对潜在环境法律风险。
4.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可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机动车车型的污染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及维修技术信息,如通过公司网站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5. 企业应确保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并制定召回方案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可事先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召回方案。
6. 特定行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特定行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其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检查、维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更换,并按规定向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近年来社会公众环保意识增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执法趋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无疑会对排污企业产生一定压力。从环保合规角度讲,排污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不断提升环境法律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
暖通空调在线认为:
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找准突破口,从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着手,从影响空气环境质量最主要的环节着手。雾霾治理非一日之功,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急于求成。除了加强对机动车、工业企业、扬尘、餐饮油烟、垃圾焚烧的治理,更要以长远的眼光看待大气污染治理,即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尽管短期内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但是经过不断的发展调整,两者必将找到平衡点相互促进、齐头并进。

随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战役的全面、持续打响,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从被动治理到主动作为,从短期治理到长效机制,从部门治理到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整治攻坚战正在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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