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赵正永 能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是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全省上下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节能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就节约能源、资源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节约资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把单位GDP能耗降低20%作为“十一五”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今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各地签订了抓好千户高耗能企业目标责任书,节能降耗已成为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落实《条例》是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节能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国民经济总体素质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我省去年人均生产总值超过了1000美元,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新阶段。但是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依然突出,能源消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付出了不小的环境代价。随着全省经济规模进一步发展,能源需求将持续较快增长,能源消耗过快的问题将成为影响全省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因素之一,节能降耗任务艰巨。我们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分析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我们综合运用法律等各种手段加强节能管理。 贯彻落实《条例》是节能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省节能法制建设已有多年的实践,自1986年省政府颁布《陕西省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若干补充规定》以来,特别是国家《节约能源法》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陕西省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办法》等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宣传,对于促进和规范节能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省万元产值能耗由1986年的8.1吨标准煤下降到2003年的1.63吨标准煤。《条例》是在我省长期以来节能法制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实施的比较完善的节能管理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节能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新的重大成果,必将有力地推进全省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贯彻落实《条例》是完成全省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目前我省的节能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节约能源的意识比较淡薄。我省能源资源比较丰富,能源价格相对较低,许多高耗能企业节能的紧迫感不强,能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2005年,我省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费为1.48吨标准煤,比全国平均水平1.22吨标准煤高出0.26吨,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全国先进水平高出17%-39%。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主体多元化和依法行政的步伐加快,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节能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节能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针对依法核准、备案项目的节能管理,缺乏有效的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大大弥补了节能法制建设的不足,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将成为全省推进节约能源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二、切实抓好重点工作,努力提升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总体水平 完成全省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突出抓好“四大节能重点”:一是抓住200户重点用能企业。全省确定的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耗能量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耗能量80%,占全省总耗能量的49%,要将这些企业作为节能管理的重点,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监测和指标考核体系及能耗通报制度,促进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二是抓住钢铁、水泥、化工、造纸、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制定消耗限额,加强考核,对超限额的企业,增加处罚力度。三是抓住焦化、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等行业节能,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制定相应的关、停、并、转计划和措施,有步骤、分批次地加以实施。四是抓好能源生产企业的节能。要加强煤、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的节能工作。煤炭开采要按照矿井设计要求,合理组织生产,达到国家规定的回采率;石油、天然气的开发,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改进开采工艺、加强作业管理,不断提高采收率。此外,要抓好节能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节能技术水平。积极推进节能技术、节能新产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从我省实际来看,推进节能降耗重点工作,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措施:一是实行能耗公报制度。每年7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各市GDP能耗、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从2006年开始,节能降耗指标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是强化节能管理责任。我省一些企业管理粗放,节能意识淡薄,基础工作薄弱,与节能密切相关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也不完善。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制定重点产品消耗限额,加强对重点用能产品的考核。全面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节能审核制度,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尽快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要严格执行。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合理配备,并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和校准。 三是加强节能监察。节能监察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节能行政执法的有效手段。节能监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必须具备相应的节能检测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队伍等条件。全省要建立节能监察检查中心,锻炼一支技术实力较强的专业队伍,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和检查,重点检查用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的能耗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核情况,超标、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建设情况,产品能效标识、能效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模式,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改变能源消费结构迫在眉睫。要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变我省能源消费结构。要从管理、设备、工艺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加强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的综合利用。 五是推进节能体制改革。在抓好结构性节能工作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完善节能市场机制,进一步从改革资源税费制度、理顺能源价格、建立节能奖励机制等方面完善节能政策体系,要根据国家差别化能源价格的政策,对超过能耗限额的用能部分,制定能源超限额加价收费办法。完善分时电价办法,引导企业合理用电。制定按发电煤耗量确定上网电价和电量的政策。要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制定有利于发展和使用节能型汽车的优惠政策。建立节能奖励机制,对在节能科技研究、开发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依法推进节能降耗的强大合力。 一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统筹规划全省节能工作,省政府已成立了节能领导小组,全面协调节能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提出节能政策,落实节能措施。《条例》明确了省发展改革部门为省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节能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将节能降耗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经常部署、常抓不懈。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要发挥各级各类机关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机关要从自身做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责任意识,带头节电、节水、节约办公用品,使节能成为全体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建筑节能管理,机关新建的办公、培训等相关工程,必须严格执行50%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工程全过程节能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节能工作,对采暖、空调要设置合理的温度,办公照明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要降低公务用车油耗和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高效利用能源,减少浪费。 三要动员全社会共同节能。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宣传,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宣传节能的重大意义,增强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要组织开展经常性、集中性的宣传活动,集中抓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表彰节能先进和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要将节能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要利用社区等平台,普及节能知识和措施,引导居民在改善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培养科学的用能方式,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努力促进全社会共同节能,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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