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公布。通知显示,此举是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推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方案》确定锅炉绿色低碳发展目标 《方案》明确锅炉绿色低碳发展主要目标,到2025年,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较2021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0.5个百分点,燃煤电站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燃煤小锅炉淘汰取得积极进展,废旧锅炉规范化处置和回收利用水平有效提升。 另外,《方案》还明确,到2030年,工业锅炉产品热效率较2021年提高3个百分点,平均运行热效率进一步提高; 新建大型电站锅炉最低稳燃负荷满足电站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要求,存量燃煤电站锅炉节能降碳和灵活性改造取得积极进展;锅炉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提高新建锅炉标准,加快存量锅炉改造 《方案》明确要提高新建锅炉标准。新建燃煤电站锅炉全部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能效达到先进水平。进一步限制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 等新建小型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推动燃气锅炉全面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严格限制排烟温度,适时禁止非冷凝式燃气锅炉进入市场,优先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 另外,《方案》明确提出淘汰低效落后老旧锅炉。《方案》提出有序推进小型电站锅炉和在役时间超过15年老旧低效工业锅炉淘汰工作。充分释放大型燃煤机组供热能力,推广中长距离供热,加快替代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小型燃煤锅炉。对于纳入淘汰清单的锅炉,需在完成热负荷替代工作后方可拆除,替代的供热设备优先选择绿色低碳锅炉。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全域以及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方案》鼓励因地制宜做好绿色低碳锅炉推广应用。在可再生能源电力充足地区,支持优先选用电加热锅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鼓励发展耦合太阳能的蓄热式锅炉,探索构建多能耦合的供热模式。在工业余热富集地区,鼓励优先选用余热锅炉。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确保达标排放前提下选用农林废弃物等为燃料的锅炉。鼓励电站锅炉配套建设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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