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研究编制了《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净水机水效标识(征求意见)》)《淋浴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淋浴器水效标识(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2日,为期30天。
《净水机水效标识(征求意见)》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以反渗透膜或纳滤膜作为主要净化元件,供家庭或类似场所使用的小型净水机(以下简称净水机)水效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长度、宽度或高度≥2000mm、重量≥100kg且净水流量≥3L/min的大型净水机不适用于本规则。 《淋浴器水效标识(征求意见)》适用于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1.0MPa,介质温度为4℃-90℃条件下的盥洗室(洗手间、浴室)、淋浴房等卫生设施上使用的淋浴器(含花洒或花洒组合)水效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不适用于自带加热装置的淋浴器和恒温淋浴器。 以上两个规则实施有效期为5年。 以上两个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并取得合格结果,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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