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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空调采购需求标准出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21-07-26 11:05:58
 格后,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则按本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如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换货或单方解除合同。若采购单位选择换货的,供应商重新供货导致的供货延迟,按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处理。

售后服务要求

l供应商应提供设备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年上门保修服务。期问供应商应提供-切维修服务和更换零配件。同时供应商保证质保期不低于所报品牌官网标准保修年限。以上所需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2.供应商应按新三包规定执行售后服务,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应严格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处理。上述规定要求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不一致的,按对最终用户较有利的条款执行。

3.供应商应开通福建省内的售后服务专线电话,供所有采购单位采购的空调服务专用。售后服务专线电话应全天候响应(7*24小时);接到采购单位或最终用户的报修电话,应在1个工作小时内电话响应,4个工作小时内到达,到达后8个工作小时内修复;若在8个工作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告知采购单位并与最终用户协商,经最终用户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及更换。(注:上门服务时间主要根据最终用户需求而定,假如最终用户需要第二天上门处理的,应根据最终用户要求的时间上门;如果最终用户需要晚上曰:30后t门,供应商也应根据最终用户的要求七门服务。女口无特殊情况,须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服务〉

4超出保修期的维修应向最终用户说明产品已过保,告知l最终用户备件费、上门费及服务费,并向最终用户说明备件保修时间及保修方式,征得最终用户同意后再维修,维修中收取的备件费、上门费及服务费等其它费用不得高于合同产品品牌官方标准(包含品牌宫‘网标准、官方热线标准等),维修收费应提供发票。

5.合同设各15天为出现故障(以最终用户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供应商应免费为最终用户更换同型号一新整机;保修期内,发生产品性能故障维侈2次及以七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供应商应负责为最终’fJ户免费更换同型号的新机。若同型号设备停产的,供应商应与最终用户协商,更换其他型号的新机,更换的新机型性能不得低于故障机。换机后保修期限重新计算。

因产品自身原因造成退、换机情况的,由供应商直接办理退换机服务。退换机应在上门检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除非供应商与最终用户达成一致意见另行约定时间。

6.供应商应为合同设备无条件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另行安排人员上门安装及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直接在履约保证金扣除。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文件中应规定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l.环境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投标产品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标时将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优惠,具体如下:

(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将给予环境标志产品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的,将给予环境标志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约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二的,将给予环境标志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的,将给予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的,将给予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的,将给予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3)投标人应分别明确环境标志产品的名称、数量、分项报价、总报价,及其总报价占该合同报价总金额的比例,并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享受优惠政策。

(4)若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2.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则投标人所投货物需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2)若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则投标人所投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对小微企业货物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有关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与小微企业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与小微企业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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