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就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发出通知,自4月1日起,全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将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级建设标准。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首要责任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的内容,并在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纳入建筑节能分部的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建筑节能分部,特别是绿色建筑工程的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未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或验收记录不完整、检测报告不齐全的,不得组织工程验收交付使用。 据悉,江西省住建厅将对每季度上报的绿色建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未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各责任单位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记录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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