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 » 正文

山东省明确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如何执行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8-21 09:48:2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以下简称“旧国标”)同时废止。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新国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9年7月31日(含)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继续按照《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097-2017)(以下简称“现行省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2.2019年8月1日(含)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当按照新国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3.拟按照新国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全寿命期质量管控,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预评价。

    4.落实新国标有关规定,省厅将结合我省实际,及时组织修订现行省标、《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T 5043-2015)、《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文本。

    5.各市要加强新国标宣传贯彻,围绕新内容、新指标、新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及宣传发动,努力形成贯彻落实新国标的良好氛围。

    6.各市要高度重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新国标评价标识项目储备,促进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平稳开展,助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反映。

    联系人:于保清、高敏,联系电话:0531-8708701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3日
免责声明:
1.本网站部分文章内容、图片或视频来源于网络、作者投稿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如涉版权、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22-84220470,电子邮件:help@51hvac.com);
2.本网站对转载、分享内容、特约发布、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3.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本网站的文章欢迎任何形式的传播和转载,转载请取得授权、注明出处、保持作品完整;
4.本网站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互联网变化及自身业务的发展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声明。
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暖通空调在线公众微信:ehvacr
每日行业微信日报,订阅有礼了!
责编:pppp1221
新闻投稿:news@51hvac.com
关键词阅读: 通风设备
高端访谈更多>>
  • 许鹏教授:抗击COVID-19ASHRAE与REHVA对策之对比及借鉴
  • 张泉:数据中心节能方向及相关技术研究的进展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