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 » 正文

江西省明确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如何执行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网站 2019-07-30 10:31:50
 江西省明确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如何执行!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要求,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自20198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旧国标”)同时废止。现就贯彻执行新国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标识评价机构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新国标。根据新国标,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各评价机构自2019年8月1日不得再受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8月1日—12月31日,为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执行国家新标准的衔接过渡期。我厅已启动现行省标的修订工作。2019年8月1日前已受理绿色建筑标识申请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原省标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贯彻执行新国标的各项过渡工作,确保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健康平稳开展。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反映。

    联系人:余海浪

    联系电话:0791-8625876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719

 

江西省明确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如何执行!

免责声明:
1.本网站部分文章内容、图片或视频来源于网络、作者投稿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如涉版权、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22-84220470,电子邮件:help@51hvac.com);
2.本网站对转载、分享内容、特约发布、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3.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本网站的文章欢迎任何形式的传播和转载,转载请取得授权、注明出处、保持作品完整;
4.本网站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互联网变化及自身业务的发展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声明。
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暖通空调在线公众微信:ehvacr
每日行业微信日报,订阅有礼了!
责编:pppp1221
新闻投稿:news@51hvac.com
关键词阅读: 通风设备
高端访谈更多>>
  • 许鹏教授:抗击COVID-19ASHRAE与REHVA对策之对比及借鉴
  • 张泉:数据中心节能方向及相关技术研究的进展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