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央国家机关空调批量集中采购2018年试行季度“并行采购”后,2019年再迎新变化。在2019年1月最后一天,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函〔2019〕48号),对批量采购配置标准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调整。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梳理发现,空调品目共11个配置,分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分体变频壁挂机和分体变频柜机四个子品目,具体包括1P/1.5P/2P分体定速壁挂机、2P/3P/5P分体定速柜机、1P/1.5P/2P分体变频壁挂机以及2P/3P分体变频柜机,与之前保持一致。不同的是,2P/3P/5P分体定速柜机和2P/3P分体变频柜机的随机连接管长度均由原来的≥4米调整为≥3米。此外,还对连接管加长价格范围进行了细化,涵盖高低压管路、保温套、连接线、焊接、缠带、加长管部加冷媒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计划配送信息表中,较以往增加了三个参考品牌,以及财务联系人及电话。
此外,空调批量采购执行方式也有较大调整。针对通用配置,国采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开辟“批量采购”模块,收集整理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各一级预算单位每月10日之前汇总本部门各级单位下月采购计划,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导入计划。各部门每月计划由国采中心汇总后组织竞争性磋商。
当通用配置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采购人可自行编写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形成特殊配置。由于特殊配置不符合“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等特点,无法形成批量,因此采购人采购特殊配置产品按目录内非批量集中采购品目执行,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协议供货限额的,按协议供货方式执行;超过协议供货限额小于200万元的,单独委托国采中心按非标方式组织采购;超过200万元的,单独委托国采中心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据了解,根据《关于2019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4号)和《关于调整批量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和执行方案的复函》(财库便函〔2019〕031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统一组织台式计算机等6个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对各部门通用配置需求,应当统一归集后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为保证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平稳过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批量采购进行调整。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机采函〔2019〕48号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
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关于2019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4号)和《关于调整批量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和执行方案的复函》(财库便函〔2019〕031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统一组织台式计算机等6个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对各部门通用配置需求,应当统一归集后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为保证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平稳过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对批量采购配置标准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目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调整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空调(京内单位)。
复印纸(京内单位)不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预算金额低于150万元的,可采用协议供货、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各方式执行标准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相关文件专栏);预算金额在15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的,须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单独组织;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须委托国采中心单独组织公开招标。
二、更新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调整批量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和执行方案的复函》(财库便函〔2019〕031号),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各品目从即日起采用《201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配置参考标准》(附件1),请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相应配置。
三、批量集中采购执行要求
(一)通用配置
各部门采购需求在《201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配置参考标准》范围内的属于通用配置。国采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开辟“批量采购”模块,收集整理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各一级预算单位每月10日之前汇总本部门各级单位下月采购计划,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导入计划。各部门每月计划由国采中心汇总后组织竞争性磋商。
(二)特殊配置
通用配置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采购人可自行编写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形成特殊配置。由于特殊配置不符合“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等特点,无法形成批量,因此采购人采购特殊配置产品按目录内非批量集中采购品目执行,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协议供货限额的,按协议供货方式执行;超过协议供货限额小于200万元的,单独委托国采中心按非标方式组织采购;超过200万元的,单独委托国采中心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三)其他情况
各部门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可通过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同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的要求执行。
四、批量集中采购操作流程
(一)通用配置
1.申请开通权限。各一级预算单位确定唯一“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账号,指定1-3名批量集中采购部门联系人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权限开通申请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发送至hanlu@ggj.gov.cn。采购人可登录央采网账号查看权限开通情况。
2.填报计划。各一级预算单位每月10日之前汇总本部门各级单位下一个月的采购计划,各级单位填写计划时应明确相应配置的三个参考品牌。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配送信息表》(附件3),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点击“批量采购”模块,上传本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配送信息表》,导入计划。
3.成交结果查询。各级采购人可根据所报批量集中采购期次和配置,到“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左侧“批量采购”模块内对应期次的成交公告中查询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产品。
4.成交产品配送状态查询。各级采购人在成交公告的附件中找到本单位唯一对应的订单号后,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左侧“批量采购”模块内的“成交产品配送状态查询”处输入订单号查询产品状态和供应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各一级预算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后,可在“批量采购”模块查看本部门所有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成交产品的质量和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评价。
5.成交产品验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各级采购人应当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简易合同》自行组织产品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如遇产品质量、服务等问题,可及时与成交供应商沟通或向国采中心反映,国采中心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殊配置
预算金额不超过协议供货限额的特殊配置产品,采购人可通过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超过协议供货限额的,或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各级采购人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点击“单独项目委托”模块,按照单独项目流程填报相关信息。
五、政策功能相关规定
(一)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制度。各采购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按配置标准采购。
(二)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品目,应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包含的品牌和型号中选择。
(三)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各采购单位应优先采购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六、其他事项
各一级预算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各级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通知要求开展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各采购单位可向国采中心和财政部国库司反映。国采中心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和处理,不断优化改进工作。
国采中心联系电话:010-55602388/83087090。
附件:1.201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
机、复印机、空调配置参考标准
2.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权限开通申请表
3.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配送信息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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