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一共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说,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电商法的出台其实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电商作为新型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为行业的模范、指导行业发展,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焦点一: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罚款数额上限提高数倍 《电商法》中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董毅智指出,对于罚款数额的提高并未从起点入手,而是把范围扩大,并未直接影响企业的犯错成本,只是监管部门权限内范围扩大而已,“情节严重”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明。同时,“可以”这个词在法律里是需要考虑的词。“可以”意味着“可以不”,又一次意味着不确定性。虽然这笔罚款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与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从内容透露出的信息来说,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没有更容易。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电商法》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罚款限额。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20万改为50万,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改为200万。这一修改将有助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的维护和促进竞争。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认为,不仅要加大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鉴于网上售假问责及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并为净化市场信用、规范电商行业发展之考量,应规定并提高网上售假之惩罚性赔偿金如提高至网购交易额的5倍。 焦点二: 如何解读平台责任从“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毅智称,本条款主要针对的是电商经营者未尽到保障义务,未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导致消费者受损的情况。本次电商法对这部分事实上口子开的还是比较大:一是对“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加弱势的状态,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本条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打击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二是“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属于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不是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 焦点三:电商法的作用及意义如何? 董毅智称,法律的滞后性是其本身的特性,在新行业产生后往往促使新法的出台,而每一部法律的出台背后都有一场博弈与取舍,电商法也并不特殊。本次电商法重点在于规范范围之广,而将具体执行及裁量则放权给监管部门,这也可以看作针对滞后性的解决手段,但也因此产生了部分“不明确”的问题,“不明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便能获消费者信任、促进其权威性。虽然存在诸多遗憾,但电商法的出台依然是一个好的信号,填补了很大一部分空缺,有些问题需要时间去慢慢找到更合适的方式处理,期望未来会有更完善的、更严格的机制去处理这些遗憾。 李旻认为,电子商务法生效后,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户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可能带去危险的,则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与民事风险。 |
新闻投稿:news@51hva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