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及其带来的消费互联网,是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亮点之一。电子商务立法应鼓励创新,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更好解决电子商务产业成长中遇到的种种发展痛点。《电子商务法》为我国电商产业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搭建了体制框架,电商产业的未来必将更加光明
经历五年、四审、三公开,《电子商务法》近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电子商务从此有法可依。 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及其带来的消费互联网,一向是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亮点之一,但渗透广、变化快的电子商务在与实体经济融合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为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回答两方面问题,一是如何鼓励创新和良性的市场竞争,二是如何规范管理,更好解决电子商务产业成长中遇到的种种发展痛点。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考虑到消费者在三者中的弱势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根基,是《电子商务法》规范电商产业市场秩序的出发点。从具体条文看,《电子商务法》在起草和审议中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这使得出台的法律条文更能解决消费者的“痛点”,也更有操作性。比如,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竞价排名所带来的误导,《电子商务法》第40条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对于伴随大数据技术发展出现的“杀熟”定价方式,《电子商务法》也有约束。 上述情况都表明,《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实事求是的,也在与时俱进,在从草案到成文的5年时间里,始终紧跟行业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完善。 不仅如此,在对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责任与义务的认定上,《电子商务法》同样贯彻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比如,“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电商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此,《电子商务法》三易其稿,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后定稿为“相应责任”,体现出法律的严谨性。在电子商务平台处理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方面,此前草案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只有在“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时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但定稿中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也让相关条款在未来的实践中更有操作性。毕竟,“明知”很难认定,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却可以根据平台的技术能力、监控手段和投诉情况加以认定。 除了强调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电子商务法》更体现出鼓励创新和“放水养鱼”的特征。比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可以不用登记。 在厘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关系之外,《电子商务法》的另一个重点是消除恶性竞争,营造更加有序公平公正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对包括经营者的刷单和虚假交易行为,以及电商平台如何解决恶意投诉乃至平等对待线上线下零售业等方面,都作出了充分规定,体现出法律对促进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电子商务法》并非一劳永逸的操作指南,在未来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从目前有关电商平台的反馈来看,特别是在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和明确“相应责任”,跨境电商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冲突等问题上,需考虑行业的具体情况,通过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更为明确地加以定义。 《电子商务法》为我国电商产业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搭建了体制框架,电商产业的未来必将更加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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