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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批准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节能环保 2018-06-27 10:43:31
    据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消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批准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 1703—2018),该标准自2018年5月30日发布,2018年7月30日实施。该标准由山西省环保厅提出,并由山西省质监局于2017年批准立项。

    近年来,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山西省委省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5号),要求加快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5 mg/m3、35 mg/m3、50 mg/m3、0.03 mg/m3和1级,并根据山西实际提出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 mg/m3、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 mg/m3。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超过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两项指标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保持一致。
该标准的批准发布,为规范和促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燃煤电厂排放监管考核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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