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下文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简称为原《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供参考。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附件: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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