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安排10亿元,省会城市每年安排7亿元,地级城市每年安排5亿元。
通知称,中央财政支持试点城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并同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地方政府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实现试点地区散烧煤供暖全部“销号”和清洁替代,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安排10亿元,省会城市每年安排7亿元,地级城市每年安排5亿元。 在试点城市选择上,采取地方自愿申报、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试点城市。申报试点的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具体申报指南见附件。四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将组织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通知表示,试点工作将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工作机制创新较为突出的城市。 通知要求,北方地区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尽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推动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和研究,加大力度开展相关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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