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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适宜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来源:中国建材报 2016-10-11 09:15:32
   “如不尽快有效地对建筑垃圾加以处理和利用,必将对社会、环境、资源带来种种不利影响。”谈到建筑垃圾的处理,身为固废资源化利用与节能建材国家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员,于亚杰以这样的言语开场。

我国每年产生建筑垃圾总量巨大

于亚杰说,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发展时期,大量的施工建设和拆迁改造工程不可避免地每年产生了数亿吨的建筑固体废弃物。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产生建筑垃圾达十多亿吨,占城市年垃圾总量较大的比例,大约在30%~40%之间,如不尽快有效的加以处理和利用,必将对社会、环境、资源带来种种不利影响。

“我国绝大部分的建筑垃圾堆存在城市工业区,或者未经过任何处理被运到郊外、乡村和河滩荒地上,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既占用大量土地,同时对土壤环境、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有影响。”于亚杰说,国外发达国家利用率达到90%以上,而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不足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13年,国务院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中指出,推进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分级利用,生产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建材产品。因地制宜建设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基地。

就协会掌握的资料看,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发展较早的城市有邯郸、深圳、许昌、昆明等。事实表明,多数建筑垃圾有很大的开发价值。“所以,加强再生产品推广和应用、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大力发展新型建材,积极推动建筑材料的产业结构调整,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有效途径。”

建筑垃圾处理的两大“瓶颈”

“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占地的问题是影响建筑垃圾处理的第一‘瓶颈’。”于亚杰说,以北京市一家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的压砖厂,技术外观都有专利。其每年消纳的建筑垃圾的量在3万~5万吨,占地面积是103亩。北京市目前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量为3500万~4000万吨。由于压砖技术路线中存在将砖进行养护的过程,因此,需要占用很多土地,这在北上广这种寸土寸金的大城市是很难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也暴露了目前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存在土地利用效率低的现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力度不高是另外一个‘瓶颈’。”于亚杰说,在道路应用范围上,由于建筑垃圾前期处理不到位,往往会混合过多杂质,仅能用作路基填筑,在透水层和底基层是很难使用的。另外,在再生混凝土中,混凝土产业和建筑垃圾产业脱节严重,一方面是国内大多数混凝土企业在建筑垃圾应用技术上缺乏研发,另一方面是现有的混凝土搅拌生产设备和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对接困难。

责任延伸政府补贴完善体系

“建筑垃圾资源化任重道远,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于亚杰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建筑垃圾收费机制。

在发达国家,填埋或焚烧建筑垃圾是要收税的,即政府对填埋和焚烧建筑垃圾的征税,使建筑垃圾垃圾的生产者付费。对建筑垃圾进行收费管理,我国虽然己经开始实施,但目前收费过低。

于亚杰建议,需要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对产生污染物的责任主体实行合理的收费制度,对处置治理污染的第三方要提供价格补偿。

同时,要实行废弃物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监督废弃物处理处置,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这样,既可以遏制建筑商减少排污量的积极性,又能将增加收取的费用补贴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上来。

其次,要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鼓励建筑企业使用再生材料。

市场需求,决定资源化企业的积极性和生产数量。于亚杰说,如果生产的材料没有市场,或者市场潜力较小,就无法激励垃圾资源化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国家应该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方式,在全社会推行公共建筑强制使用再生材料,社会建筑鼓励使用再生材料的制度,提高社会对再生材料的认可和接受,提高再生材料的使用率。

再次,要完善建筑垃圾回收体系的建设。

于亚杰认为,如果单单是企业行为,建筑资源化的进程会很慢,应该形成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企业执行的建筑垃圾回收体系。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联盟上接政府,下联企业的优势,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确认哪些垃圾资源化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使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企业充分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共识,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

同时,于亚杰还建议,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结合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相关技术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以提高企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联合机制发展,不断提升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领域标准化组织体系建设,鼓励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重点依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本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尽快让垃圾资源化处理有“标“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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