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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2016公共机构节能减碳工作计划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2016-09-08 09:12:27
北京市2016 年公共机构节能减碳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机构节能减碳规划》、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6 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87 号)等政策文件,切实做好2016 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减碳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减碳规划总体部署,深入挖掘政府机关、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节能潜力,狠抓热力、电力和水资源等关键环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标准,创新实施市场化机制,强化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实施,严格绿色行为规范要求,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减碳率先垂范作用,推动全市资源能源节约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

    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下降2%,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75 万吨标准煤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管理

    1.深入落实“十三五”规划。发布《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机构节能减碳规划》,科学分解行业目标,做好规划宣贯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细化制定本区、本领域“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2016 年工作计划,明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能耗和人均水耗下降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措施推动,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碳工作。

    2.强化节能减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研究,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形势分析。做好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开展碳排放评估。完成43 家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认证和38 家公共机构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推动实行公共机构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做好市区两级公共机构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岗位备案。

    3.健全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发布实施体育场馆能耗限额标准和低碳校园技术评价导则等地方标准,做好标准运用和宣贯落实,保障标准实施效果。结合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制修订工程,推进制定发布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绿色照明、水资源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等领域先进技术和产品标准。

    (二)着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1.持续推进公共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年综合能耗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公共机构需按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碳市场扩容后,二氧化碳年排放量5000 吨以上的公共机构,应按时完成2015 年度碳交易履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升自身能源利用效率、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2.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继续支持公共机构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实施一批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鼓励各区细化出台针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配套支持政策。

    3.继续推广能源审计。落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展能源审计单位范围,切实抓好年综合能耗500 吨标准煤以上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落实能源审计标准规范,加强培训引导,提升能源审计水平。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对能源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攻坚,切实推进节能改造工程实施。

    (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工程实施

    1.拓展节能减碳改造范围。组织实施40 个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低碳示范改造工程,探索推进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资源共享。开展年综合能耗500 吨标准煤以上公共机构的节能减碳改造工作,鼓励区属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开展综合节能减碳改造。

    2.实施节能数字化管控工程。继续推动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控中心“三位一体”的智能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机构计量器具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配置和升级,在政府机关、学校、卫生、文化等领域支持建设10家左右能源管控中心。

    3.强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编制《北京市2016 年公共机构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和示范案例》,推广应用适用技术和产品。在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的公共机构启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试点。

    4.促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推进全市高校免费安装餐厨垃圾资源化就地处理设备安装,支持公共机构废旧物资回收设施建设,利用“互联网+”等方式,逐步实现废纸、废塑料、废弃电子产品等废旧商品的集中、规范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在政府机关公共建筑推广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

    (四)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

    1.积极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活动。落实国家关于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的相关要求,做好29 家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经验推广。发布《北京市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实施方案》,以节能、节水、节材、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启动创建30 家左右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深入开展市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2.深入开展能效领跑者试点。在中等教育学校、三甲综合医院、大型体育场馆和文化场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2016年度能效领跑者试点,树立能效标杆,对每个行业能效前三名单位授予“2016 年度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宣传“领跑者”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带动行业能效整体提升。

    3.积极引导绿色办公消费行为。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低碳产品。推动公共机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行办公自动化,推广使用再生纸。结合不同公共机构领域办公特点,总结各行业领域绿色办公经验,推广典型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公共机构节能节水联席会议统一领导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减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研究、审议、决策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分解本年度任务,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切实抓好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落实。完善联络员制度,充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手段,搭建便捷沟通信息平台,加强工作交流。

    (二)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明确年度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落实,将节能减碳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要加强对本领域、本区域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工作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媒体、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大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继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工作的支持力度,组织好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减排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减碳工作专项经费,各区应从本区域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机构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加大对本领域、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减碳工作支持。积极利用市场化融资渠道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节能减碳相关金融服务产品,支持节能低碳项目建设。

    (四)做好宣传引导。结合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水日等活动,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继续开展“大篷车来啦”等节能环保低碳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征集播放节能宣传片、微信公众账号等多种方式,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减碳典型案例。组织专项业务培训,扩大公共机构干部职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度。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利用公共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引领全社会积极开展节能减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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