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2016]14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 (一)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 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 三、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四、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要素信息价。 五、本通知中的计价规则调整办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6〕2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需要,保障本市建设工程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有关单位在4月底前完成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及费用费率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工作并发布,同时做好相关软件的对接工作,具体要求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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