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新疆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镇(乡)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降低能源消耗(以下简称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实行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50%以上的节能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65%以上的节能标准。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安装供热热网、换热站和热用户温度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并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办法》还规定,民用建筑建设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企业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采购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的供热管线、供热与用热的温度调控、计量装置等供热节能设施。 《办法》要求,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应当转变用热观念,以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为前提,居住建筑供热温度应当控制在22℃以内;除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具有特殊温度要求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供热温度应当控制在2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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