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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调整

来源:住建部 2015-10-14 14:48:22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出台了关于建筑行业的一个重大政策性调整的通知,引起了各界人士的纷纷议论。

    首先,得出结论如下:

    1.该通知是针对企业资质换证实施流程等问题所做的进一步规制,并非针对建造师执业情况而进行的调整;

    2.企业资质的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建造师市场的供应需求,但依据最新政策,在2016年7月后会有更进一步的建造师的需求提升,对建造师注册及挂靠而言,是利好消息。

    接下来,就政策内容和行业发展等方面予以深度解读,望有助于各位考生理解政策走向,打消疑虑,排除干扰,全力备考。

    一、政策内容的深度解读

    此通知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见官方链接,总结分析如下:

    第一,取消《标准》中关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家级或行业内部的考核指标的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此规定降低了施工企业的技术要求,放活企业的市场运营,强调了市场资源配置在建筑业市场经济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取消《标准》中部分企业对于项目合同金额的经济方面的限制。具体为,取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3000万以上的项目合同金额的限制,取消特级资质企业600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的限制和30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此规定降低了部分施工企业的项目合同金额等业绩要求,是经济方面的放宽要求。

    第三,扩大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可承揽工程范围,即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的范围,由《资质》规定的2类钢结构工程,扩大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从规定扩大了部分企业资质的承接项目的范围,为企业提高业绩进一步放宽条件。

    第四,将《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可依据相应规定,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将过渡期由原定的2016年12月31日调整到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第五,对于进行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对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不再进行检查,并取消"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第六,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但是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的除外。

    目前,我国的劳务分包企业约有三万多家,其中40岁以上的70后从业人员占60%以上。劳务分包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和建筑产业化的推进。此规定,再次放宽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综合要求,缓解了劳务分包企业短期内提高综合水平的压力。

    最后,要求加强事中和事后的动态核查与监督工作,且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行业发展的分析预测

    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住建部陆续出台了《建筑业企业从业资质标准》、《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三部规范性文件,从不同纬度和不同切入点,三位一体共同规制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清理整顿行业乱象,有效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三部规范性文件,自2012年开始启动框架,针对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重要方面,进行细化规制。

    《资质标准》下放相应审批权,明确由各省建设厅的审批程序由各地方决定,取消立项、增项,改为平行。同时,大量压缩考核材料,对资质增项、注册建造师的实践情况和业绩水平进一步细化规制,且强化了资质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管理规定》主要从专业方面和人员方面进行规制范。专业方面,总包序列不变,专业分包缩减,取消土石方、门窗等技术含量较低的施工序列等;人员方面,合理设置标准指标,考核建造师标准,细化建造师分类,加强对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实施意见》的重点,则在于换发新的资质证书的问题,跟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监督考核。这里,对于《实施意见》中,最关键的一点,则是第42条(文末有解释)的第1款和第2款。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应该说,《实施意见》的第42条,则是将此三位一体的三部规范性文件的最终目的,通过资质换证的方式进行收口处理,然后最新的政策通知却对此最重要条款予以取消,代之以简单换证的方式,直接平行换证。

    当然,通知将2017年1月1日的新证施行时间提前到2016年7月1日,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乱象的整顿力度、决心和迫切的紧迫性。

    但是,政策的制定,也要依靠社会的实际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才能达到最终的效果。一张一弛,文武之道,在资质要求提高和施行时间提前的情况下,再给现有的老企业以一个突破口--简单换证、平行申请,以此来优先保证行业发展的基本稳定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程度的变革。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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