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展分布式能源首要的经验是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把发展分布式能源置于国家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高度。美国政府1977年颁布的美国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中规定,允许分布式能源与公用事业相互连接;1987年颁布的能源法中,要求电力公司收购热电联产电力企业的电力产品,并于2001年进一步对通过热电联产认证的发电企业提供税收减免和简化审核等优惠政策;但同时,美国政府通过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颁布了“分布式并网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分布式并网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可核验的能效体系和执行标准。上述一系列措施,推动并规范了分布式能源的健康平稳发展。
国外政府通过实践发展,已经充分意识到分布式供能系统在节能减排、减少电网资源配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专门制定了完善的政策法规,例如德国有七项法律法规中制定了有关支持发展分布式供能的政策。不仅如此,为更好地促进法规的执行,国外专门机构还制定了项目节能后评估机制、节能效率评价机制,规定了项目节能不达标的惩罚措施等。
此外,国外分布式供能的单位造价和国内不相上下,但究其发展良好的原因在于政府给予强劲的补贴。例如,日本国内投资一个分布式供能项目的单位造价要人民币2万元/kW。通过向政府申请有关补贴,项目投资回收期能够缩短至5年左右,而德国美国的项目投资回收期在得到政府补贴以后也大约在5-8年左右,市场投资吸引力大大增加。可见政府补贴的力度是分布式项目存活的关键因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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