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近日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从2014年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此次商标法修订后,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机关、程序、环节,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据了解,空调企业中,格力、美的、海尔、志高、海信科龙、大金、春兰、奥克斯、松下等,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同时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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