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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新规:鼓励民资投资天然气基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原金 2014-03-21 10:06:15
    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后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除此之外,《办法》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阶梯气价再度提及

    针对民用气方面,《办法》规定,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

    今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曾表示,今年发改委将加快完善资源品价格的形成机制,积极推动天然气等领域改革,完善居民水、电、气等阶梯价格制度。

    据《经济参考报(微博)》称,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指导意见》已完成并上报至国务院,有望在年内推出。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全面提速将利好供水、燃气企业,并由此传导至整个产业链。

    除此之外,《办法》规定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由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具体协商确定所承担的供应市场日调峰供气责任,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民资入股已被确定

    在发改委公布的《办法》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被确定下来。

    之前,《办法》在征求意见时,就已经提出了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该提供非歧视性服务,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意向,如今在办法中已经明确这一准则。

    《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不仅仅是发改委的这一政策提出鼓励民资的介入。前不久,国家能源局公布了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在该办法中,也提到了在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剩余能力时,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根据目前披露的数据,2013年我国油气管道总里程达10.6万公里,据中石油2012年年报披露,公司拥有油气管道达到了6.7万公里,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家总共控制的管道占比在全国超过70%,民间资本所占比例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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