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施行供热办法 不得因欠费停止供热
来源:新华社 作者:新华社 2013-11-04 10:21:44
想交取暖费,得先把物业费交了,随着取暖季的临近,河北石家庄市个别小区的业主近日遇到“捆绑收费的烦恼”。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了解到,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明确规定,取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水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据了解,河北各市供热时间不一,通常情况下,北部张家口、承德每年11月1日开始供热,秦皇岛11月5日开始供热,其他城市11月15日供热。
|
免责声明:
1.本网站部分文章内容、图片或视频来源于网络、作者投稿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如涉版权、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22-84220470,电子邮件:help@51hvac.com);
2.本网站对转载、分享内容、特约发布、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3.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本网站的文章欢迎任何形式的传播和转载,转载请取得授权、注明出处、保持作品完整;
4.本网站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互联网变化及自身业务的发展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声明。
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暖通空调在线公众微信:ehvacr
每日行业微信日报,订阅有礼了!
热门阅读:
新闻投稿:news@51hva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