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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施行九年后首改

来源:西部商报 作者:丁炜娜 2013-08-30 09:27:29

    8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首先对兰州市供热期予以明确,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按照规定,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

   会议还对《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若单位和个人私自在兰州市中心城区设置煤炭交易市场,进行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供暖期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兰州的供暖期到底从几月开始,由于冷空气每年造访的不定时性,兰州市近几年的供暖期出现过四个半月或五个月。旧版《条例》中未明确具体供暖期,且供暖期的提前或延长由供用热双方协商决定。《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兰州市政府决定。《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缴纳采暖费。

    达标室温

    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退还相应热费

    每年供热期到来时,热用户室温是否达标是大众关注的焦点,18℃的室温能否保证?如何区分未达标温度是供用热双方谁的责任?《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管理机构,及时恢复正常供暖。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

    供热设施上私接设备将分类现金处罚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八种情形而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拒绝供热单位进行检修的;不正常使用供热设施的;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若存在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市内供热设施的;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等影响供热设施正常供热的装置的等八种情况。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其他热用户市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若热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循环水泵、增加散热器的,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装置每日一百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装置每日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费标准

    逐步建立供热价格月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就社会关注的采暖费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予以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非计量用户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交纳户间传热费。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交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用的50%,余额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前缴清。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热设备折旧费,并转向用于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指出,要逐步建立供热价格月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既有建筑限期改造分户计量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应当全面推行供热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和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应当限期实施改造。还对供热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产品作了相应的规定。

    进入冬季供暖期后,由于热用户激增,兰州市的空气质量也会受到影响,为了兰州整体空气质量的提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兰州新区规划区及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县区政府所在地禁止建设以原煤为燃料的供热锅炉房。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的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拆除原有供热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在供暖期开始前5个月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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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

    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爆管事故不仅影响到城市正常供热,还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什么原因在冬季频频爆管?据悉,供热设施尤其是二次管网的产权主体过于分散,导致大部分二次管网无人管理,老化现象严重。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由供热单位管理,其改造、维修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按成本收费,费用由热用户(房屋产权热)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条例(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供热单位的约束,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非供热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市供热管理机构。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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