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以来,新区围绕国家和市相关节能政策要求,积极创新,进一步完善节能配套政策体系,陆续制订出台了《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府〔2010〕307号)、《浦东新区工业节能降耗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浦经信委工字[2011]131号、《浦东新区旅游行业节能降耗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浦商委商字〔2012〕17号、《浦东新区商业节能降耗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浦商委商字〔2012〕26号、《浦东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办法》(浦府[2012]349号)等一系列政策,加大节能专项资金投入,有效地促进了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工业节能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市级产业结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项目,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新区给予1:1的配套。被列入区级产业结构重点调整的项目,调整后年减少能源消耗量在50吨标煤以上(含50吨),按每吨标煤给予500元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二)节能技术改造。对被列入市级节能技改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新区按照1:1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对被列入区级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500吨标煤(含50吨标煤)的,新区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500元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5万元。
(三)促进节能管理改善。对列入区计划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审计、锅炉检测、电平衡测试等节能管理改善和相关监测工作,新区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四)清洁生产。对开展从源头削减、生产全过程控制、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审核,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效果,与市清洁生产办签订责任书,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并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用能企业,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商业节能
(一)综合性管理手段节能降耗。对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大型百货店、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大型家电专卖等)和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饮、沐浴场所等商业企业,通过促进节能管理改善,强化节能管理工作,用科学管理方法,提高节能效益。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煤以上(含20吨标煤)的,经专业部门审定,给予每吨标煤600元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二)节能技术改造。对相关商业设施进行改造,使用高效节能灯具、IC卡智能水表、节能型冷藏设备、变频空调系统、自动控制扶梯等设施设备和相关技术。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以上(含50吨标煤),经专业部门审定,给予项目投资费不超过3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节能诊断审计。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审计给予费用补贴。
(四)能源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市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2011)对五类商业业态(百货店及购物中心、超市及仓储店、餐饮店、浴场、家电专业店)进行对标管理。对达到商业建筑综合能耗指标先进值的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旅游节能
(一)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被列入市级节能技改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新区按照1:1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对被列入区级节能技改的项目,年节能量达到20-500吨标煤以上(含20吨标煤)的,经专业部门审定,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500元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5万元。
(二)促进节能管理改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审计给予费用补贴。
(三)能源对标管理。鼓励新区旅游企业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市星级饭店合理用能指南》(DB31/T-2011)进行对标管理,对达到星级饭店建筑综合能耗指标先进值的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建筑节能
(一)建筑节能评估。对新建政府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大型公建项目进行设计阶段建筑节能评估,优化节能设计方案,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其中非政府投资大型公建项目评估费用由节能专项资金支付,每个项目3—10万元。
(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鼓励业主实施新建建筑节能高标准、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根据不同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三)建筑能源审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源审计,分析建筑用能状况,帮助业主提高用能水平。费用由节能专项资金支付,每个项目3万元。
(四)用能分项计量安装补贴。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其中非公有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多产权人建筑分项计量安装完成经验收达标后,由市、区两级节能专项资金(经第三方机构核价)给予全额补贴,每栋约2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
(一)重点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获得中央、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位300元/吨标准煤进行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未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或节能率达到15%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项目8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项目申报、认定及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市合同能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对接受节能服务公司的前期诊断服务,并向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节能诊断报告的用能单位,按照企业年用能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表彰合同能源管理推进示范单位。对新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给予表彰奖励,经评比认定,根据节能实际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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