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投资20万以上供热工程施工需申请审核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作者:佚名 2013-07-23 09:48:48
记者从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了解到,为了解决聊城市热力建筑安装工程中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今年,聊城市政局出台了《聊城市供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在聊城市从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供热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工程开工审查意见书》,所提交《意见书》未通过审核的不得施工。
该《办法》规定,提倡对供热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供热工程肢解发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在未落实热源的情况下擅自向业主许诺集中供热。
根据《办法》规定,供热工程是指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热源及首站、供热主管网、换热站及二级管网、户用采暖及计量温控等工程。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市内外单位,应到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备案。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择优向社会公布信誉好、实力强的专业化单位推荐名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的推荐单位名单都不应少于三家。
新施行的《聊城市供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其中在“发包与承包”一章中规定,提倡对供热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供热工程肢解发包。供热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图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供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在聊城市从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供热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工程开工审查意见书》。领取《供热工程开工审查意见书》的供热工程未通过开工审查意见的,一律不得开工。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布发《供热工程开工审查意见书》。在供热工程活动中,禁止未提前向供热主管部门咨询和在未落实热源的情况下就擅自向业主许诺集中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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