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3]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的编制工作,请你们抓紧组织开展推荐重点节能技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推荐要求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等工业行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工艺。《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1-5批)已发布的或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要符合技术先进、节能效果显著、经济适用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节能减碳潜力大,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减碳效果;有成功的实施案例;应用范围广,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技术报送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照要求仔细填写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需刻制光盘)各1套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高 岩 蒋靖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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