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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同一采暖期不得恢复供热后再停热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2013-03-07 09: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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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暖通空调在线编辑本次“供热计量改革”专题时,感觉到这个关系到家家户户利益的改革话题还真得“老生常谈”下去..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近日市政府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出台了《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办法》等5项规范性文件。

 
  热计量表购置安装费须由建设单位承担
 
  《沈阳市新建住宅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管理规定》中提到,新开工的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和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同时还需保障室内采暖系统具备安装温度控制装置条件,并安装恒温控制装置。与此同时,新建住宅建筑还需保障每个供热计量单位都安装计量装置和同步数据远传通讯设备,配备抄表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应用软件。收费管理系统联网热源和热力站也应当安装具备数据远传功能的热量表。《规定》中所指新建住宅建筑是指2012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建筑项目。
 
  《规定》中还提到,在实际工作中,供热单位应负责采购与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器具和室内恒温控制装置,同时负责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申请、调换等日常维护工作。安装的室内恒温控制装置和供热计量装置的产品也应符合国家、省、市要求,所需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需在供热工程投入使用后承担养护责任
 
  《沈阳市新建住宅建筑供热配套工程管理规定》中提到,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对配套供热工程进行验收。供热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在其保修期内,应当承担二次供热管网、换热站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当保留维修人员,储备相应的易损备件。
 
  用热户不得在同一采暖期内恢复供热后提出暂停供热
 
  《沈阳市住宅建筑暂停供热管理规定》中指出暂停供热,是指用热户提出对其拥有的整套房屋要求在采暖期内暂时停止供热的行为。这一规定适用于室内采暖系统已经实施分户供热,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超过两个采暖期的住宅建筑的暂时停止供热。《规定》中提到,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对于当年12月1日前,对供热单位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交费而仍不交的用热户,供热单位方可以暂停止其当年供热。用热户办理完暂停供热手续后,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恢复供热申请。供热单位应当给予恢复供热。用热户应当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采暖费。恢复供热后,用热户在本采暖期内不得再次提出暂停供热申请。据悉同期出台的还有《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办法》、《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许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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