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规”力促供暖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沈阳日报 2013-01-21 10:57:28
1月16日《沈阳颁布实施供暖测温退费新规》报道刊发后,引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月20日,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委托沈阳日报,就此次《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重新颁发《规定》是沈阳市在供热行业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公平、有序、健康供热市场的重要步伐,意义深远重大,需要社会的理解、包容和支持。”市供热办主任侯冰表示,推出《规定》为最终建立供热公平合理的运行机制奠定基础,为处理纠纷提供一种具体的解决办法和途径。最重要的还是把供热效果和服务质量提上来,否则,光测温退费也不能让百姓的家里暖起来。
新规细化退费标准与要求
据介绍,《规定》是在借鉴了同类城市如大连、吉林、长春、哈尔滨等已经出台的办法和规定基础上,结合沈阳实际制定的,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供热服务标准、责任划分、检测方法、争议处理、退费标准与时限、不予以退费等内容。
市供热办表示,制定《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一是遵循法律法规原则;二是尊重现实从实际出发原则。解决供热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尊重现实,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如测温时间的确定、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的确定问题;三是保持公平从严制约原则。在制度的设定上,在规定2小时之内入户测温、填写测温纪录、增加室温不达标的确认天数以及提高退费比例等方面,做了明确并且较严格的规定。“居民供热室温是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方面可量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检验供热行业运行和服务管理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据。”侯冰介绍说,重新颁发的《规定》与2009年的《规定》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开展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责任划分的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供热单位负责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明确了各区供热办主动介入室温检测工作,除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的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以外,还要对有争议的用热户室温检测进行复测;明确了市供热办负责对全市这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细化了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标准与要求。原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标准为:18℃以下~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13℃以下,退赔100%。这次增加了一档,即16℃以下~13℃(含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三是明确提出了供热单位必须在七日内完成退费的要求。
区供热办入户测温让争议解决更快捷
据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用热户两次以上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进行测温;或者供热单位进行测温后,用热户对测温仪器、测温点的选择、测温结果等提出异议,致使供用热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对此,《规定》设定一种解决争议的简便方法,即用热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提出测温要求,并出示申请测温登记,由区供热办向相关供热单位进行核实或进行矛盾协调,情况属实或矛盾协调不了的由区供热办按照规定进行入户测温,区供热办入户测温时相关供热单位应当在场,如供热单位不参与,其检测结果仍可作为退费依据。
供热单位是测温及退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规定》对供、用热双方的实际意义主要体现在:从供热管理政策和制度方面,支持、保护了热用户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明确了供热单位给热用户测温与退费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以往存在分歧的室温不达标的概念范围(即指因供热单位管理疏忽或服务欠缺所致居民(用户)住宅室内温度低于18℃),以及测温和退费的基本程序;明确了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费的具体标准,使退费事项有章可循。
市供热办表示,在贯彻《规定》中需要注意:供、用热双方都应利用《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双方都要注重保留好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供热单位应按规定存留运行管理、维修、测温记录等,用热户应留存好交费证明、测温记录等。第三,鉴于供、用热双方是解决室温不达标测温和退费问题的当事人,双方在处理有争议的问题时,应在《规定》的框架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讲究协商技巧,掌握妥协尺度,寻求共同点,达到双赢目的。
此外,在给热用户测温及退费工作中,供热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供热单位执行《规定》情况。供热单位要积极主动的态度开展这项工作。今后,市、区供热办要把这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将对“该测不去、该退不退”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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