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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楼盘开发应用可再生能源可获专项资金补贴

来源:柳州日报 作者:未知 2012-10-12 09:39:30

  日前,柳州市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比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激励政策,《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其中之一。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房屋开发商应该积极影响政府的号召,利用这一利好政策,在楼盘开发中,在今年7月30日之前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既可得到政策扶持,又推广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按照此项政策,开发商在楼盘开发中,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江水源、土壤源、污水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通过专家评审列入示范项目后即可得到“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补贴。

 

  补助标准:地下(表)水源热泵、污水和工业废水热泵、土壤源热泵,按3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太阳能光热应用按10—15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太阳能光电应用按5—8元/瓦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在关键设备进场后和专项验收后分两次拨付。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系统关键设备进场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委出具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专项资金的50%给项目建设单位。


  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专项验收完成后,按如下方式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实际完成节能量和示范面积达到合同约定量95%以上(含95%)的,拨付剩余专项资金给项目建设单位;实际完成节能量或示范面积未达到合同约定量95%的,根据实际完成的节能量和示范面积占合同约定量的比例,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实际完成节能量或示范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量的50%的,终止拨付剩余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用、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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