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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新闻晨报 2011-08-15 09:02:49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011年8月15日披露,上海市政府制订的《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办法》对管理单位明确了3点要求,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二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办法》明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测等监管制度。同时要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服务管理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
 

   [《办法》解读]

  带中央空调的住宅也纳入卫生管理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办公建筑,主要是考虑目前本市办公楼较多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且人群在办公楼里停留时间较长,如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卫生要求,容易引发卫生隐患,引起人体不适。又如住宅,主要是因为目前部分住宅已经使用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且今后此类住宅会逐步增多,从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出发,《办法》也将其纳入了管理的范围。
 

  中央空调验收应提交卫生学评价报告

  近年来,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些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建设不合理,新风口紧邻排风口、冷却塔、垃圾房等污染源;有些空调冷凝水管直接接入下水管引起室内异味;有些建筑没有设计新风系统;有些风管在制作时用木材等做内衬框架,长期使用后成为微生物生长营养基质。
 

  为避免设计、施工缺陷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卫生安全隐患,《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需要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通过第三方卫生学评价前期介入及时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把关,避免因设计、施工遗留的缺陷引起卫生安全隐患。 


  日常运行须符合卫生管理标准
 

  《办法》规定,日常运行过程中,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机房、冷却(加热)盘管、凝结水盘、冷却塔、风管、风口、加湿、除湿设备等需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还规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积尘量等指标,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卫生状况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单位也可以自行检测。
 

  致病微生物超标须请专业清洗机构
 

  《办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定期清洗。定期清洗的主要是空气处理机组等,不包括风管;二是经检测不合格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这种情况一般就需要对风管进行清洗;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对于清洗机构,《办法》规定,当检测结果中的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当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
 

  有传染疫情应关闭、清洗中央空调

  《办法》规定,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管理单位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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