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哈尔滨市住宅局获悉,今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实行热量计价收费,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采购。 2010年10月1日起,哈市新竣工建筑及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一律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同时,各地新建建筑,含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收费要求。 日前,哈市住房局又下发了《关于转发黑建城【2010】38号文件大力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凡在哈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控装置、管网自动平衡装置、远程数据传输装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供热时,各供热单位必须提前告知有关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要求,审查供热系统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热计量装置等配套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管理由供热单位负责,不得由开发商擅自采购。供热单位在对设备进行采购时,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得擅自选择热计量装置。同时,热计量装置的选购必须在获得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产品目录中选购,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 《通知》还要求,供热单位应在采暖开始前,先按现行收费方式(按照住宅面积)一次性收取热费。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额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额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额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在收取下一年供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额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额时,按照住宅面积收取热费。作为热计量收费主体,供热单位还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供热计量方式、热费缴纳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对热计量值产生异议的单位或用户,可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检定,鉴定费用由提出方先行垫付。经检定质量合格的,鉴定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反之,则由供热单位或按产品质保规定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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