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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纵览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2010-10-15 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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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暖通空调在线编辑本次“供热计量改革”专题时,感觉到这个关系到家家户户利益的改革话题还真得“老生常谈”下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四、《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五、《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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