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和开标唱标 人们不清楚番禺医院空调项目的这三个子包,到底有多少投标人参加竞争。从已经报道的消息来看,参与第2子包的有如下6家投标人:广州格力和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广州市美术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这6家投标人,除了格力属于空调制造企业以外,其他5家均属于安装单位。 而且,从格力说他们不知道美的与中标人(广州化建)那些言语分析,开标会上,并不是把那些投标人视作“联合体”的,(如果视为联合体,则应该唱出联合体的有关方面),而看作是代理商。 各家投标人的报价是: 格力:1707.2997万元 广州化建:2151.1887万元; 其他报价为:【而广东石化和其他各投标人的报价(分别为2210万元、2170万元、2180万元),下浮比例分别为3.1%、0.5%、2.3%、1.9%】(引自: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案跟踪:呼吁公开招标过程录像 一文)。 笔者也感到十分的奇怪:一个2000多万的项目投标报价,第二低的居然比最低的要高出400万;不同空调制造厂商,代理的报价居然都接近限价,个别的只差10万元。背后有无什么特殊的因素? 笔者更要质疑:一个空调项目的招标投标,居然能够不公布涉及到的空调制造厂商?那种公开有什么意义?! 人们至今仍然不知道:著名的海尔、志高、海信、日立……等等空调制造厂商究竟是否参加了投标?又是和谁组合参加的投标? 进一步说,如果其他投标人都是代理格力空调,形成了围标,如何发现与制止呢? 反过来,如果是广州化建或者美的空调围标,人们能否知道呢? 总而言之,这种公开,只是走了过场;不提及应该公开的内容,毫无实际意义。 笔者感到,这种只表明投标代理,不说明实际制造、供应单位的公告,可能还不在少数。 #p# 我们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引起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呢? 一、思考:合理的倾向性与不合理的钻空子的区别 笔者认真的思考: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不应该针对具体项目“量体裁衣”?业主和招标代理可不可以根据需求设立“★”条款?作为一个负责的采购人招标人,作为一个服务性的机构或者中介组织,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人们不得不注意:应该严格区分合理合法的注明招标人的特殊要求与钻空子,借用设立特殊条款的便利,进行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即:事先内定,然后制定歧视性规定的情况。 如何区分这两种看似相同或者接近,实际完全两样的情况呢? 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笔者初步以为,要从招标投标的总体过程来分析: 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倾向某些多家潜在的投标人,但是不会局限某一家。比如,类似空调招标,招标人倾向国内一流的制造供应厂商,比如格力;海尔;美的;志高;也允许合资品牌,如大金;日立;三菱;东芝……。 不合理(但有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做法是:内定某一家,按照其功能参数写成标书,再加上★号。其他的投标人很难完全符合要求;往往只能是“陪标”。 合理合法的做法,能够吸引三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竞争;激烈的竞争结果,招标人可以取得比较好的质量效果兼经济效益,就是说可以节约比较多的资金(随项目具体情况而变化) 不合理的做法,结果往往是满足事先的的采购人的“私人愿望”,但是高价中标。因为花费的不是他自己的钱,而是财政的钱(归根结底是纳税人的钱)。 合理的做法,招标结果比较客观公正,质疑投诉也就比较少;即便发生,也比较容易处理。 不合理的做法,需要规避若干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钻空子;往往容易引起投标人的不服,发生质疑投诉。即使处理,监管部门面对许多专业知识问题以及“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很是头疼。处理不好,后遗症很严重。 由于该项目具体情况尚不明朗,笔者还不能说出是那种情况。但是,如果发生第二种情况,需要注意慎重处理。 #p# 二、 思考:联合体和设备招标与工程招标 在人们的常见的招标中,特别是涉及到中央空调;电梯等等设备的时候,是按照“设备”来招标,还是按照“工程”来招标,做法是不很相同的。 此次番禺医院的空调招标,应该算是设备招标;可是,投标的,除了格力以外,都是工程公司。有人解释道:这是应为对于大型或众多的空调设备,安装要求比较高,所以可按照工程招标来做。这个说法对不对? 笔者初步探讨如下: 第一,“设备”的特点,是基本或主要部分在制造厂完成;运抵现场后,只需要简单的安装调试即可正常运行; “工程”的特点,是根据设计文件图纸,购买相关材料,由施工单位凭借人工或者施工机械来完成的; 第二,设备类别的招标特点,无论多数定型产品还是非定型产品,应该着重设备制造厂的水平和信誉,安装完成运行后,人们关注的也只是这个。比如:空调究竟是格力,还是美的、海尔、大金……还是其他非知名品牌?安装公司做的再好,也不可能得鲁班奖。 而工程方面,特别是土建工程,施工企业做得好,可以评优。可以获得鲁班奖…… 第三,类似番禺空调项目,联合体应该突出设备制造厂;从涉及到的资金来讲,也是空调制造本身所占的比例大,而安装工作所占比例低,属于附加服务之一。 笔者以为,需要组成联合体的,主要是考虑到两者“优势互补”。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规定:联合体应该符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也许,这是根据多数政府采购项目作出的规定。但是,这次被番禺医院充分利用了。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发改委等7部委的30号令制定的文件规定,联合体必须签订协议;必须有牵头人;应该按照资质等级低的考核其资质…… #p# 对于本案,显然,上述规定都还不够细致。 笔者以为,应该增加规定:联合体应该以承担主要任务与工作的一方为主和牵头。 此外,无论是联合体投标还是代理投标,在开标唱标的时候,都应如实宣读联合体各方的名称与牵头人;被代理的制造厂商名称以及供货内容。 这样,对于番禺空调的招标,就不再会有所谓格力失败后而连对手是谁都不知道的说法了。 如果这个问题不及时解决的话,也许,格力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番禺医院的有关“经验”和做法已在全国范围内开花结果。 到那个时候,也许,当北京公开招标购买计算机1万台的时候,投标人再也不出现什么联想、方正、海尔、神舟和惠普、戴尔、东芝;明基、三星等等字样,而是“肯德基”;“荣华鸡”;“符离鸡”;“全聚德”;“东来顺”和“牛栏山”等等,谁都知道他们不做计算机,可是他们都是合法被授权的。当公布中标者是“全聚德”的时候,谁又能够知道到底是哪一家计算机公司中标了? 某些聪明的国人很快的就可以学会这种做法。不久,假如天津招标采购公务汽车,人们也同样看不到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东风;马自达;现代;奇瑞,等等名字,而是知道投标人是:狗不理;王朝;康师傅;农夫山泉等等众多知名企业…… 重庆采购招标办公家具,踊跃前来投标的则是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也许还有剑南春;红塔山…… 宁波打算新建一个现代化的国际贸易大厦,长长的投标人名单中,有众多的知名企业:伊利;蒙牛;王老吉;沃尔玛;家乐福;……然而,当宣布中标的是“居然之家”的时候,除了知道那是陈宝国在电视广告里代言的家装品牌,你还能知道些什么,背后究竟是哪家建筑施工公司? 接下来,哈尔滨;乌鲁木齐;昆明;海南,四处开花…… 那样,中国的采购招标,可就真的让国人和世界目瞪口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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