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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将明确界定采购者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2010-01-15 09:03:54

     国家最新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昨日,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争议,有网友直呼规定“无聊”。不过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作出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但并没有明确何谓“利害关系”。而最新发布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则给“利害关系”以规定。

     近日,“中国拟规定政府采购者与供应商不得有三代血亲”的消息经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在某个大型门户网站,大部分回帖网友直呼“无聊”。浙江宁波网友“轻风飞扬”说:“这样规定有用吗?他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人联系供应商啊,可以商定提成啊。问题是如何确保投竞标的公平与公正,如何从重处罚在采购方面的犯罪。”

     山西网友“w590916_ymbjk”则说,除姻亲关系外,朋友、战友、同学的互信关系有的比亲兄弟还好,“如何防范?”

     还有网友担心不能执行,福建福州网友“qiecaobao”说:“国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执行起来都被那些腐败分子钻了空子。”

     政府采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实施条例》曾经在2005年的时候征求过一次意见,当时规定太粗,最终没有出台,而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来说明确了很多,比如对政府采购中的“本国货物”的界定,以及一直没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等,都加以明确。

     至于对三代血亲、姻亲关系的规定的质疑,他表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法律系统都有对姻亲关系需回避的规定,这是正常的规定,“比如台湾对姻亲关系的规定更加严格。”

     那么老部下、学生、同学、同乡等关系是否也算“利害关系”?徐焕东表示,目前征求意见就是让大家都可以讨论,但如果都将上述关系列举为“利害关系”,则太过泛,“法律不能规定得那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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