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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出台室内温度计量检测规范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admin 2006-12-28 10:51:48

    “截至现在,仅哈尔滨市就已经接到个人和企业咨询200多次,其中有8起供热纠纷已经拿到了我们出具的权威检测结果并进入了司法程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质量技监局计量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黑龙江省《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计量检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06年10月20日正式实施以来,为用热居民解决供热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引起全省供热企业的广泛关注。

    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区,冬季供热采暖一直是社会、政府、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据哈尔滨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统计,2005年仅哈尔滨市受理供热采暖方面的投诉就达3万余起,其中,反映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投诉占到五成以上。“以前,居民时常因冬季室内温度不达标与供热单位发生纠纷,但双方测量室温的方法、地点、器具都不同,测出的温度不一致,纠纷很难得到解决。一些居民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因为没有计量温度的权威尺度,难以采信证据而不能受理这类案件。”这位负责人说。

    为了解决居民维权难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配合黑龙江省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政策的出台,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黑龙江省质量技监局组织制定了该《规范》,就检测温度的范围、计量器具、检测规则、检测要求、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黑龙江省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检测从此有了技术依据。

    依据《规范》,测量室温时,检测人员将首先根据房间几何平面图,在房屋的中心点距地面1.4米处确定中心测量位置。选好测温点后,再用测温支架将测温仪表固定,若室内存在日光等热辐射影响,则要进行屏蔽。在测温器具达到稳定状态后才开始测温,测温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间隔10分钟读一次温度值,最后取每次计读温度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检测温度值,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用于室温检测的仪器为玻璃水银专业设备,其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2℃,并在10℃~25℃温度范围内,最大允许误差在正负0.3℃,而一般居民使用的温度计不具备该功能。检测人员还将配备电子秒表、钢直尺等辅助设备。如果房间进行了装修,取暖设备被遮挡,专业人员在测量前会将装修、装饰摘除,并且室内门窗也应处于关闭状态,避免其他冷、热源影响测温。

    该《规范》引起了该省供热企业的广泛关注,黑龙江省供热办还专门组织全省供热企业宣传贯彻该《规范》。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因为室温的测量值也影响着供热企业到底需要供多少热的问题。依据这个《规范》测出的室温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室温低了,供热企业就应该加大供热量,如果室温高出规定范围了,为了节约成本,供热企业就会减少供热量。所以,该《规范》对供热方节约能源也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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