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计量设施不合格不得验收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 2006-07-08 08:28:53
7月6日,建设部出台了《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据建设部有关人士介绍,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在昨天下发的《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中,建设部明确了供热计量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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