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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进住宅小区需政府引导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作者:admin 2006-06-12 11:09:40

       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应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有了法律依据,现有住宅小区无法安装太阳能的现状能否得以改变?

       记者在省城一些楼盘采访时发现,即使记者出示打印的《可再生能源法》,大多数物业和开发商仍不在乎。“我不管这个,反正在这里不允许自己安装太阳能,再说了,就算可以改造,谁来出这部分费用呢?”省城东部一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毫不客气地告诉记者。郭律师对此指出,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改造资金谁来承担”等现实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导致有了法律也很难执行。

  对于《可再生能源法》设计的现有建筑改造安装太阳能,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专家马迎昌表示,通过改造,省城绝大多数建筑是可以安装太阳能设备的。但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李广聚认为,在现有小区改造问题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如果业主能够达成一致,同意对建筑进行相应改造,并协商好费用问题,物业部门应对此予以支持。

  济南房地产发展集团总公司工程师孙立军介绍,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实施,但在实施后的新楼盘中,很少有执行了法律中相关规定的,大部分楼盘仍然没有太阳能专用
管道。“相反,节能建筑执行了有关规定,但价格却涨上去了。”

  孙立军表示,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目的是让更多普通建筑得以推广太阳能,而不是成为个别开发商牟取利润的依据。

  山东省社科院有关专家认为,在推广太阳能使用上,政府应当做出更大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太阳能使用率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百姓得利,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专家指出,一方面政府应从政策上引导鼓励居民小区的整体改造;另一方面,也应该效仿美国、德国等国家,推动整个社会接受太阳能产品,从而达到节省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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