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某空调器公司向宁波北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税号为8415822000的空调器,价值约16万美元。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5年第117号公告》,3月1日起,税号为8415822000的空调器如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是禁止出口的,若以非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虽然该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提供了出境货物通关单,但由于疏忽大意,其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上空调器的税号与申报税号并不一致,从而导致该批货物最终被退关。自压缩机新政实施以来,此类情事在宁波口岸多次发生。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义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于去年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7号公告,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部分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具体商品税号为:8414301400 、8414301500、8415812000、8415822000 、8418301000和8418401000。公告同时将上述税号的压缩机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规定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上述商品时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上述产品,还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在此,宁波海关提醒相关企业:在进出口压缩机、空调之前,应仔细了解《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5年第117号公告》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文件的精神,并在办理相关证件时,确保证件上的品名、税号等与实际申报相一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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